关注许霆案改判 许霆案的改判,不能被简单看作民意胜过司法的结果,而是应当理解为在中国特殊国情环境下,民意和司法的共赢
许霆案改判是司法和民意的共赢 陈杰人
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ATM机取款盗窃案重审后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原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报道,这次宣判后,广州中院派出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对有关此案的一些舆论焦点和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甘博士的解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庭为何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二是由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理由和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第一个问题,甘法官解释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并自认为不会被银行发觉,这符合盗窃犯罪构成中“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而之所以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释疑,并让人们明白,自动取款机里的钱,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秘密窃取这些钱,就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
由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法律规定,最低刑期是无期徒刑,那么为何要突破法律规定的下限仅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呢?甘法官说,法院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许霆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而盗窃,情节较轻。更重要的是,甘法官还详细解释了广州中院作出降格裁判后,将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程序。
作为一个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同时又密切关注中国社会情况的公民,我对甘正培法官的上述解释表示认可和理解。我认为,这位博士法官的阐述,既从法理的角度讲明了法院判决的“自由心证”,又以通俗易懂的说辞给了广大非法律专业人士一个明白的道理。这样的解释,既是司法透明、司法民主和严格依法的表现,又是司法机关在精通法律规定和内在法理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标准灵活、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卓越技巧体现。两点释疑,有力地回答了此前专家与民众对该案原审判决的一系列质疑和批评,我也相信,这一判决和解释,将使大多数民众此前的疑惑一扫而光。
众所周知,许霆案的原审判决结果,在中国社会甚至世界舆论中引发了一系列强烈的质疑。质疑者不光有富有善良情感的普通民众,也有具备一定法律专业水准的媒体,还包括众多法学家甚至一些国内顶尖的法学家。对一起个案的如此广泛和深度质疑,实际上反映出中国社会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
与过去很多民意质疑司法裁判事件中民意的过于情绪化不同的是,就许霆案本身来说,民意和专家的质疑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既行为人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甚至这一过错有某种诱惑因素的前提下,行为人盗窃十多万元即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无论如何不能被善良情感所接受。在我看来,这种质疑的本质,其实是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和对私有财产保护偏轻所形成的反差所激起的民间情绪的集中爆发,说到底,这种质疑是立法漏洞的必然结果,只不过当许霆案发生时,广州中院“偶然”地代替立法者承受了这一批评和质疑。
所幸的是,广州中院面对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并没有轻率地以所谓“辛普森案件”确立的司法对民意的忽视原则,而置广大正当批评于不顾,而是认真反思判决过程和结果,并勇敢承认此前对法律的机械运用,同时,积极寻找“公正判决”的法律可能性和理由,并最终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让人肃然起敬的是,广州中级法院在改判此案后,依然没有忘记向民众澄清有关法律问题。甘正培法官的释疑,正是广州中院的“后司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最大效应有两个,一是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二是宣传法律和司法精神。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许霆案的改判,不能被简单看作民意胜过司法的结果,而是应当理解为在中国特殊国情环境下,民意和司法的共赢———民意之赢,赢在其理性的思考和善良、公正的价值观相结合;司法之赢,赢在其对司法内在精神和程序正义的深刻理解,并基于这种理解作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