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
网络的出现,给广大民众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的机会,这是司法走向民主化的标志之一。缺少了网民的监督,毫无疑问将大大削弱民主监督的力量。但是,司法同时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不受外界影响独立裁判的环境
吴丹红
近十年以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也上演了一幕幕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博弈的悲喜剧。一些案件借助网络而轰动一时。最近的“彭宇案”则把这种传播能力发展到顶峰,在数天之内,某基层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审判便在网上人尽皆知。中国一亿多网民的庞大群体,对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
不可否认,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细究很多错案冤案,枉法裁判、程序违法、草菅人命都是在审判公开度、透明度不够的时候发生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审判一旦昭告天下,权力寻租的空间就很难滋生。在过去发生的某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网民的身影。例如,福建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情节恶劣,却被明显地重罪轻判,在网上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最后经检察院抗诉,二审得以改判。虽然,网民的法律水平并不比经验丰富的法官高,但他们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会受到来自地方保护势力的压力,更能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关注司法公正问题的网民,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关注底层生存状态、对司法腐败嫉恶如仇,这些品质使得网民成为司法监督的一支生力军。因为网民舆论的强大合力,使一些传统媒体尚不能报道的司法不公现象不断进入公众的视野。
当然,舆论在某些时候也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种消极力量,妨碍司法独立,形成“舆论审判”。最近发生的“彭宇案”,一审被告败诉之后,网络上充斥着攻击、谩骂法官和声援彭宇的言论。在对证据、事实尚未认真研究的情形下,很多网民先入为主地认为彭宇是“做好事遭殃”、法官“依情理断案”糊涂。但是很少有网民知道,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依经验和逻辑断案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把责任全部加诸于原告,民事诉讼中有“优势证据标准”和“公平负担原则”。因此,他们的批评虽然不能算完全错误,但至少是没有说服力。更为可怕的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大肆流传,完全压制了对法院判决支持的少数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二审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很难坚信法院在这种“千夫所指”的情形下还能独立作出客观的裁判。
网络的出现,给广大民众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的机会,这是司法走向民主化的标志之一。缺少了网民的监督,毫无疑问将大大削弱民主监督的力量。但是,司法同时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不受外界影响独立裁判的环境
。很多国家,包括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都有一套防止司法受到不良影响的制度,包括媒体不得对未决案件进行实质性报道、法官和陪审团不得在审判期间接受外界信息、在舆论已经造成负面影响时更换陪审团或者易地审理,以及在媒体作失实报道时进行法律制裁。而大多数的网民,也能自觉地遵守不干扰司法审判的原则,对法院裁判特别是对事实的裁判不妄加评论。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陪审团和法官亲历了法庭的审判,才对事实具有发言权。法庭上没有出现的证据或者被排除的证据,都应被视为不存在。事实究竟如此,那是上帝事情,而唯有证据和程序,才是法官要遵循的。网络民意,虽然无谓私心,但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冲动的情绪会左右人们清醒的判断,从众和盲目的心理会让人迷失正确的方向。他们的批判和坚持,或许可以纠正某些个案的裁判,但对于程序以及普遍的公正而言,未必是好事。因此,在司法和舆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司法公正和言论自由,都是我们社会珍视的价值。在司法独立具有良好制度保障的国家,法官本身能秉持中立、公正的理念,自觉防止受到舆论的影响。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尚未健全法治的国家,网络的发展远远超过法院制度的建设,一旦舆论的力量对司法形成一种压力,将可能对法官的心证形成预设,最终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这也是我们在鼓励舆论监督时还需要警惕“网民审判”的理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