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争论不下时 陈良宇主动认责
庭审回顾
2008年3月24日下午,61岁的陈良宇从北京秦城监狱被押往天津。
陈良宇是天津二中院审理过的最高级别官员,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之后,第二位因腐败犯罪被司法审判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说是保密,可连狗都知在二中院审”
为迎接这位“大人物”的到来,天津二中院早在数日前就进行全面准备:卫生防疫部门前来检查防疫情况,电力部门前来检查线路,为确保安全,警察还带着警犬把法院内外嗅了个遍。
3月25日,庭审。
庭审被安排在天津二中院能容纳30多人的一号法庭,但旁听席并未坐满。这些旁听人员主要来自中央纪委、最高检和最高法。另有吉林来的一些检察官。因为陈良宇案最初是由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办,此后移交天津二分检起诉。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现场没有媒体记者,也没有家属到场。陈的妻子黄毅玲尽管到了法院,但因为自身同案情有关联,未能进入法庭。
上午9时,陈良宇出现在被告席上。他一身藏蓝色西装,没有打领带。离开权位后,还有半年才满62岁的陈良宇两鬓斑白,但精神尚可。
至下午5时,庭审全部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次日,陈良宇被押回秦城监狱。
庭审过程中,陈良宇的一个意见和两句话被广为报道。
据旁听者介绍,法庭调查显示,陈维力在上海申花任挂名副总经理后,有一次郁知非请陈良宇吃饭,陈维力并不在座。餐后郁知非用公司卡结账。陈良宇当场问郁,其子陈维力是否有这样的卡?郁知非随后立即给陈维力办了一张卡,陈维力坦然受之。律师认为,当时陈良宇只说了这样一句话,不足以认定为索贿。
陈良宇当庭也表示,自己当时只是问问儿子是否有这样为公事结账的卡,并没有别的想法。这是整个庭审过程中,陈良宇发表的有限的意见之一。
最后陈述连说三个对不起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在弟弟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一时争执不下。
此时,陈良宇主动对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在两分钟的最后陈述中连说三个“对不起”:“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
罪与罚
控罪1:受贿
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贿赂,共23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在陈良宇要求下,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其父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101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控罪2:滥用职权
首先,陈良宇为张荣坤获取10亿元社保贷款提供便利,以及低价收购上海城建投资公司持有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提供便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1亿元。此外,陈良宇还帮助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获得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
控罪3:玩忽职守
利用职权,陈良宇帮助其弟陈良军从上海宝山区非法圈地783亩;以及陈良军违规享受旧城改造项目100亩,由此造成的国家损失达3441万余元。此后,陈良军将883亩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律师辩护意见
对三宗控罪,辩护律师均有异议。律师称,检方指控陈良宇受贿,但陈在收受当事者的钱财后,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为受贿。
针对滥用职权,律师认为,陈良宇作为上海市委一把手,确保社保资金增值是其职责。当时全国社保基金都处于亏损状态,如何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如果存银行,年利率只有2%,而每年通胀率达4%,因此,社保基金存银行其结果只会贬值,从而需要寻找可靠的投资渠道。此外,合同约定每年6%的回报,除去4%的通胀,每年还有2%的盈余。由于上海的社保基金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时任上海社保局局长的祝均一曾向陈良宇表示,中央认为在确保社保资金回收的情况下,上海可以做试点。律师表示,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陈良宇的职责范围。像这种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下作出的决策,合议庭应予以考虑。
针对玩忽职守,律师认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庭审最后阶段,辩护律师表示:鉴于以上历史背景,陈良宇应该承担领导责任、过失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请合议庭审议。事有前因,建议从轻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
最终,天津二中院一审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玩忽职守,则未认定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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