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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 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一个月前,地动山摇之时,作为一名语文教师的范美忠不顾不管他的学生,甚至连一句“快跑”都没喊,就第一个跑出教室,跑到操场……随后,范美忠又在自己的博客中写下一系列博文,介绍自己的价值取向:

  “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此番言论,终于将一个逃离行为,演变成为道德伦理大批判的公共事件。网友称其为“最无耻的教师”,媒体将他列为反面典型———范美忠也成为了极具符号意义的“范跑跑”。

  在公众的谴责声下,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反而继续发表了“对道德绑架的反感”、“对伪善的反感”、“想刺刺某些道德家”等等言论。

  有分析人士称,从范美忠的言论中,可见他满眼只有“道德”、“伪道德”、“道德绑架”等等,没有法律概念和观念。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持续关注和思考了“范跑跑”事件后对记者说,对今天和以后可能出现的“范跑跑”,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保护学生是教师的基本法律职责

  “只要学生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包括学校在节假日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就有保护学生的职责。这一点在诸多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佟丽华给记者梳理了一遍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当地震突发时,学校、教师无疑承担着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等10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教师职责的规定在第五十六条中更加明确: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章,学校在教育教学期间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是确定的。”佟丽华说,但这个职责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是一个合理的范围,值得思考和讨论。

  “比如学校有歹徒冲进来要砍杀学生,对学校老师来说并不一定要拿自己的身体去挡,但至少应当组织学生撤离,同时报警。发生地震这些自然灾害,也不一定说非要拿身体去护学生,或是要求老师必须最后一个跑出教室。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教师要尽到一个基本的、必要的保护职责。”佟丽华说,这个职责就是最起码要提醒学生赶快跑,要组织疏散、帮助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

  “这是老师的一个基本法律职责。法律的要求是最低要求,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到职责。”佟丽华强调。

  这一说法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的认同。他认为,对于未成年学生,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学校就负有监护人职责,“但面临危险时教师抛弃学生独自逃走,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有责任的,因为在紧急情况下,老师实际上是处于一个监护人的地位,负有监护职责。”

  连续几天以强硬姿态回应舆论的范美忠,在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终于表达了对自己“不喊一声就跑出去”的忏悔。“喊学生们一声并不影响我自己逃命啊,就是大脑短路了,失去了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的能力,我承认我的怯懦。”范美忠说。

  失职教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灾害还有可能发生,“范跑跑”也不一定是“空前绝后”,那么,对于已经失职或是以后可能失职的“范跑跑”们,我们究竟有怎样的法律约束呢?

  “如果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因为学校没有妥善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没有履行必要的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话,学校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有过错。”佟丽华分析说,很多时候,学校的这种保护责任是由每个老师的具体行为完成的,因此,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学校往往会根据老师的过错,要求老师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次,被“范跑跑”抛弃的学生可以说是幸运的,没有人伤亡,但是,谁也不能保证,下一个“范跑跑”的学生也能如此幸运。

  “在此类事件中,首先应当确认损害的原因,看对孩子的损害是否能够避免得了。如果就算是采取了对学生的保护措施,损害仍然存在,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的损害是因为教师的放弃所造成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因教师放任不管而导致孩子丢失、溺水等。”薛刚凌说。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老师的过错程度来追究老师的行政责任。”佟丽华给记者列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教职员工。当其没有履行相应责任并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当接受行政处分。”佟丽华说。

  在舆情滔滔中,“将"范跑跑"清出教师队伍”成为最强的呼声。舆论认为,因为他不愿意接受教师的全部职责,所以不符合从事教师职业的条件。此外,范美忠的道德水准可能会贻误他的学生。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一款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还有一款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被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情形。

  “教师在进入这个职业之前要经过严格培训,而且他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职责,树立教师的职业感,教师职业崇高就崇高在为人师表、以身为范,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大难面前教师的坚定、勇敢、临危不惧,对学生来说是终身都不会忘记的教育。”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实际上,范美忠的“临危一跑”已经让昔日对他颇为崇拜的学生心生失望。一位女生从教室逃出来后向生活老师抱怨:“我们现在好鄙视范老师哦。”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都是要经过考核的,如果一个老师政治思想水平低,并且在学生中声望很不好,考核可能就不合格,而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其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刘燕说。

  对于舆论的巨大压力,范美忠所在学校的校长卿光亚认为,范美忠的逃跑行为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范美忠在震后10天发表的感想言论,但校方不会开除“因言获罪”的人。

  有报道说,与校长的“宽容”相比,范美忠现在或曾经的同事的看法很简单:“这样的人不配做老师。”

  “禁跑令”能否禁得了“范跑跑”

  在“范跑跑”深陷舆论漩涡之时,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在6月2日出台规定,今年高考的监考教师在发生余震时,要保证将全部考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停职或开除的处理。这条规定被多数人认为是针对“范跑跑”事件出台的。

  对于陕西的这个“禁跑令”,薛刚凌持赞成的态度:“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如果教师没有这种监护职责,自己逃命可能就是一个正当的避险行为,但如果负有监护职责的话,自顾自逃跑就不是正当的避险行为了。”

  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命令的手段,于不自觉中将教师与学生的生命置于非此即彼的尴尬选择境地。另外,“禁跑令”把所有教师都视为潜在的“范跑跑”,这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允。对于在生死攸关之时用身体护住学生的谭千秋这样的好老师来说,没有“禁跑令”,他们一样会选择为救学生而牺牲;对于“范跑跑”们来说,有了“禁跑令”又如何?他们会因为惧怕处分和开除就不逃跑吗?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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