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的公告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邮编: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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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