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修墙被塌墙压死
本报讯 (记者黄国金 通讯员江中宣)赵钢(化名)在帮亲属赵龙(化名)修建围墙过程中因被倒塌的墙体压死,赵龙认为双方之间应属义务帮工关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应属雇佣关系,并判决赵龙赔偿赵钢家属10万余元。
围墙倒塌砸死人
2008年1月5日,赵钢帮赵龙在其家庭院修建围墙。但在1月9日,正在修建的围墙突然倒塌,赵钢被压伤,经送鹤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钢配偶、儿子和女儿与赵龙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赵钢家属认为,赵龙修建围墙的人手不够,主动叫赵钢帮忙建围墙,而赵钢在筑围墙的过程中,突遇墙体倒塌而被砸死亡,因此赵龙应负有赔偿责任。
但赵龙则认为,赵钢是在其修建自家庭院围墙期间自荐前来帮忙的,而自己也只是碍于亲属的情面,在赵钢的再三要求,并称可以不要工资的情况下,才答应赵钢前来帮忙的。因此,双方只是义务帮工关系,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赵龙表示,在抢救期间,他已经为其支付了600元医疗费,而考虑到与死者赵钢终究是同门关系,他愿意作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赔偿10万余元
赵钢家属与赵龙双方经协商无法解决赔偿的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龙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合计损失12万元。而赵龙坚称赵钢的死亡纯粹是意外造成,他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非法侵权行为,拒绝接受赵钢家属的赔偿要求。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龙辩称认为赵钢是自愿帮被告修建围墙的,其已明确拒绝赵钢帮工,双方是义务帮工关系,但赵龙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赵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而赵龙于庭审时亦承认,后来他毕竟同意死者帮忙的要求,也曾问过赵钢要多少工钱。
因此,赵钢与赵龙之间,并非如赵龙所称是义务帮工关系,而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赵钢死亡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判决被告赵龙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帮工、雇佣
承担责任不同
本案在审理中的焦点是被告赵龙与死者赵钢之间是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因为两种关系中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十四条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可见,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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