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发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孙自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十九日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此举有助于推动解决中国长期以来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天下午就刚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对媒体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也是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这一指标体系的确立,将有效避免单纯以GDP指标进行评价考核的弊端。
去年六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已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确定了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关键作用的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标。由于循环经济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今后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新出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要会同统计、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政府根据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倪岳峰称,包括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在内,《循环经济促进法》共确立六项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另五项分别是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与高耗水企业重点监管制度、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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