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核准:许霆囚五年
判决正式生效,轰动全国的利用银行柜员机出错盗窃案尘埃落定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马海燕
2008年8月20日,轰动全国的许霆利用银行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
多番审理“无期”变“五年”
许霆(见右图),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高中文化,农民工,住所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院重审此案后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法院考虑到,许霆“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广州中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173826元人民币。
其后,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院核准一二审判决
由于许霆判有期徒刑5年,是因情况特殊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因此,该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方能生效。案件上报到最高院。
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裁定书,最高院认为,许霆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际,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许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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