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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最新消息

许霆称上诉为说心里话 “云南许霆”父亲来取经


  “许霆案”昨日终审,维持原判

  许霆还是蹲监五年

  吴彤、冯小静、林晔晗、杜晓辉、张祝声

  本报讯 记者吴彤、冯小静,通讯员林晔晗、杜晓辉,实习生张祝声报道:昨天下午3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5时50分宣布许霆案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按照今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还17.3826万元并处罚金2万元。

  事件回放

  许霆案发于2006年4月21日。当日许霆及其同事郭安山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无意中发现该机器存在系统错误,当时他的存款卡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每次操作取款却可取出1000元。于是许、郭两人当晚分别在该机上进行操作,其中许霆共进行了171笔操作,提走17.5万元。今年3月31日一审判决认定,由于许提取第一笔1000元并无主观恶意,而另外174元为其卡内本身所有,故认定盗窃额为17.3826万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今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3月31日的判决认为,许霆案虽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且金额特别巨大,但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

  一审宣判后,许霆曾当即表示“我不上诉”。但在其家人的劝说下,许霆父亲许彩亮最终还是选择了上诉之路。

  庭审直击

  许霆:上诉为了说“心里话”

  “钱不该拿我拿了,这是我不对,而且我跑了……这事全怪我,银行给过我机会,但我没有珍惜。”许霆昨天在庭上的态度与其律师形成鲜明对比。他还为那位因工作失误导致ATM机出错的程序设计员求情:“大家不要再怪了,银行没有错,做程序的工程师也没有错,都是我的错,我应该受到惩罚。”许霆说,他现在盼着最高院早日核准,“这样我也可以早日结束服刑,早点回家”。言下之意表示服从判决。

  许霆更打起“温情牌”:“我上诉只是为了能再和大家说说心里话……我不想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不知道自己出了什么错,该负什么责任,但我不该拿、不该跑,我错了,我应该负起责任来。”

  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两位辩护律师都在庭上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时,许霆一概以“不记得”“不清楚”作答,甚至连审判长也提醒他要自我辩护。

  昨天接近4小时的庭审过程,不论是从法警押到法庭到整个庭审过程,直至被法警押离现场,许霆一直表现得出奇的平静。

  许霆的最后陈述更令旁听人员大跌眼镜:“现在我只想早点判了,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但听到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那一刻,许霆的脸上掠过一丝无奈……

  许父:不满意儿子的“乖巧”表现

  一直静静坐在旁听席、满眼通红的许彩亮显然很不满意许霆昨天的“乖巧”表现,一直板起脸。记者问他对自己亲自换上的两名辩护律师是否满意,许彩亮连连摇头:“不太满意!”

  庭审结束,许彩亮转身就跑,众记者追到法院门口把他堵住,才肯开口,“儿子都满意了,我还有啥不满意的?”原来,许彩亮对终审结果不是满意,而是无可奈何!

  尽管明确表示不会像上次那样再写信让儿子申诉,但许彩亮仍坚持儿子是无罪的。如果有机会还将继续申诉下去。

  至于那17万元,许彩亮无奈地叹气:“虽然许霆拿了17万多元,真正花的只有2.5万元,别的不是丢了就是被骗了,还也只还那儿子花掉的2.5万元。”许彩亮透露,2.5万元早就拿来了,都是跟别人借的,现在正和法院商量,怎样把钱寄过去。

  庭外新闻

  “云南许霆”父亲来“取经”

  本报讯 据《长江商报》报道, 昨日,何鹏父亲何见贵出现在许霆案现场,他于前日赶到广州与许彩亮见面。

  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许霆案时,何鹏的父母何见贵、孟小月曾赶到广州“取经”。回家后,他们为何鹏案开设了博客,关注何鹏案子的人也越来越多。何鹏案也不用再冠上“云南许霆”的名称了。许霆案判决结束后,记者对何见贵进行了电话采访。何见贵表示,何鹏案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何见贵表示:如果何鹏案改判5年,他暂时可以接受。

  记者对话审判长

  宣判后,羊城晚报记者就本案的热点问题在宣判现场专门采访了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刘锦平法官。

  羊城晚报:辩护人提出,许霆每次取款都使用了正确的密码,根据《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应该属于合法交易。法院为何还判许霆有罪?

  刘锦平:《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的第四条确实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卡,谨记密码,并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本卡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但我们认为不能根据这个规定就得出许霆无罪的结论。

  从该规定的全部内容来看,这是银行提醒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任何人持有银行卡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所发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所以,上述规定仅只是银行设立的当非持卡人本人持卡取款发生纠纷时的银行免责条款,并没有对交易行为是否正当等其他方面进行合法性评价。如利用抢得他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到柜员机取了款,显然构成了犯罪,但因密码正确,银行要求被害人承担款被取的后果则是合法的。

  羊城晚报:法院认定许霆是“秘密窃取”的根据是什么?

  刘锦平: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

  许霆取款时不仅明知柜员机出现了故障,而且利用该故障继续取款。银行是在第三天才发觉。事实证实许霆存在侥幸心理,也说明,他的行为对于银行当时来说是秘密的。如果说许霆行为具有公开性,只能是相对于柜员机而言,但柜员机只是银行用于经营、保管资金的工具而已。另外,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具有非暴力性,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他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羊城晚报:二审这次为何维持判处五年徒刑的判决?

  刘锦平:对量刑,不仅要分析条文规定,还要遵循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许霆的犯意产生、实施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均极为特殊。

  第一,柜员机出了故障,已非正常的“金融机构”,而且,柜员机的故障助使许霆完成了盗窃行为。

  第二,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他采取的犯罪手段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

  第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他并无犯罪预谋,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类似情况难以复制和模仿,对许霆科以适度的刑罚就能够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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