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双方为劳务关系
因不是劳动关系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原静)从原单位退休后,佟女士到一家物业公司当传达员。因病离职后,她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等。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佟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0年2月1日,退休后的佟女士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当传达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去年底,她提起劳动仲裁但被裁定驳回。此后佟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认为,佟女士与原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故其主张各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离职时即已终止,现佟女士主张劳务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佟女士提出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