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程序正义同样是司法的终极价值
徐迅雷
严格的安检,数百人的聚集关注,长达7个多小时的庭审……致死6名民警的杨佳袭警案,10月13日在上海二审,备受公众关注。
这些日子,两个刑事案的审理都让全中国的媒体聚焦:“杨佳袭警案”和“周正龙虎照案”。
司法本身。因为一审的程序,都被指摘有违严格的司法程序正义,有人甚至说,这是当下“行政化司法”的“官场现形记”。
本文无意具体分析杨佳案或周正龙案,只是要“形而上”地说一说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样,都是司法的终极价值。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要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就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否则,审判的公信力就会岌岌可危。
为什么一审后,无论学界还是社会,专家还是公众,都对两起案件的审理颇有微词?问题不在“杨佳该否因杀人而抵命”和“周正龙该否因作假而判刑”,显然在于能否“程序服人”。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在杀妻案中最终被认定无罪,这个实质正义颇受争议,但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并无问题,所以公众也就“认”了,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但对“杨佳案”审理的程序问题,公众和专家多有呼声,比如进行“异地审理”,可最终都未得到回应。
广义的程序正义,其实与每个司法环节和细节相关。半遮半掩半公开半不公开、媒体和公众或经选择或被拒之门外、辩护律师是“上头指定”的、相关证人被“排斥”在外等等,这些细节都关乎“大节”。司法程序如果不怕犯错,这本身就很危险。“错本来是有的,犯的人多了,便没有了错”——这是很可怕的,这句话在司法领域就很可能被置换成:程序非正义本来就是有的,犯程序错误的人多了,便无所谓对错了。
先哲孟德斯鸠认为,惩罚犯罪属于“司法权力”,司法权力如果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培根说得更形象: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
如果“水源”真的败坏了,那么公众就不再信任“司法伸冤”,重又回归到最原始的对“青天大人”的企盼,重新演绎拦路告状、上访告状。李敖曾说:从现代民主法治观点看拦路告状,的确“落伍”,但我们忍不住要问,当一切“进步”的司法保障都使老百姓寒心,当一切“现代”的救济手段都使老百姓失望的时候,那些可怜的弱者们,又该怎么办?他们除了试用“祖传秘方”外,又能怎么办?结论是:除非在根本上达成“进步”与“现代”的民主法治,不然的话,还是“落伍”来得逼真、来得痛快!
美国总统罗斯福曾经说过,“时代要求我们大胆地相信,人类经过努力可以改变世界,可以达到新的、更美好的境界”。司法世界正是“人类世界”的内容之一;包含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两个终极价值的司法正义,同样可以通过改进而最终达到更新、更美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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