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涛:拷问“空中楼阁”背后的司法正义
文/刘永涛
2006年12月,在长沙从事印务工作的高金海和蒋孟辉夫妇通过法院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付了160万元购房款后,又投入了20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然后将企业车间搬至此地。
长沙市中院关于该栋房屋“灭失”的情况是这样表述的:“2006年12月31日,本院到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告知该房屋已于2000年3月6日拆除重建了3栋职工集体宿舍,该三栋房屋均办理了产权证。2007年3月6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长房函(2007)013号函书面告知本院,因该房屋已拆除灭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市中院在这份裁定书中裁定:“撤消本院(2003)长中执恢复字157号民事裁定书”。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法院所宣称的“灭失”的房屋是经过层层严肃的司法程序裁定给诉讼方的,又经过严格的评估、审核、拍卖阶段,最后由法院裁定该房屋的最终归属。经过这么多正规法律程序裁定的一次上百万的买卖,最后却是一纸《通知》就让其化为乌有。
这显然让房屋购买者、现在的诉讼方高金海夫妇无法接受。而且这个判决结果,也必然会让公众质疑背后的司法公正。我们知道,司法公正又称司法正义,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是指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何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后者是指是这种确认何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但是,纵观整个纠纷的过程,这里面有许多疑点用常理无法解释。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具备对等的权利义务,而程序正义亦未得到有效的彰显。所谓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在这一事件中成为虚无的存在。
比如,市法院在委托拍卖之前,曾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向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如果那栋即将拍卖的房屋“早已灭失”,那评估的数据从何而来?为什么在高金海夫妇买房合同签定3个月后才收到房子“灭失”的通知?再比如,拍卖公司尽管三次流拍,但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拍卖之前,必须验证委托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拍卖一栋“子虚乌有”的房屋,不管最后的买主是谁,显然都会脱不了欺诈的嫌疑。
而法院所称的“灭失”的房屋,高金海夫妇恰好是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他们取得财产无任何过错或瑕疵,是依法取得财产的善意占有人,其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财产不得被非法拍卖执行。而且司法或行政机关的错误及造成的损失,依法不能由无过错的公民承担。
尽管理解起来并不复杂,但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却充满了扑朔迷离的味道。最新的进展却是“已经因起了湖南省相关领导的高度关注”,一度坚称自己无错的市中院“正在积极处理该案”。这足够耐人寻味的了。当事人上诉无果——媒体介入——上级关注,这案件似乎又踏上了模式化的化解套路,而最后的结果,依旧不得而知。也许我们应该来一次善意的揣测,那就是高金海夫妇那被宣称“灭失”的房子得到个合理的说法,但这一路来的上诉成本,辛酸、苦涩、精神上的创伤,又如何得到补偿?
“高金海夫妇说,他们不敢说这是一个‘骗局’或是‘陷阱’,可他们目前的状况,的确感觉是掉进了一个无助的陷阱中。”这应该是当事人最深切的肺腑之言。显然,在此案中,如果司法正义无法得到有力的矫正和重塑,依旧处于迷失状态,那么当事人的不安全感、恐慌感便会持续存在,由《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便会依然被亵渎、被损害。即便这只是一个个例,也是司法的耻辱。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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