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出台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终于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透露,该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已历时15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此前曾有人提出,金融资产是否适用本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提出,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详细
相关阅读: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达到35.5万亿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迈出国资立法第一步 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全文相关阅读:人大常委会明确金融国资适用企业国资法
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 多层面构建监督体系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
“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全文
相关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 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严防“管家”成“败家”
这部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法律还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全文
相关阅读:国资委: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将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国资委禁止国企职工持股关联企业 明确国资“东家”权责 有助推动政企分开
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全文
相关阅读:国有资产法将施行十万亿国资监管有法可依国资委:追究因违规等造成央企资产损失人员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 立法看点全扫描
企业高管薪酬未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备受关注的企业高管薪酬问题,未出具体规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详细
相关阅读:国企高管薪酬不能高得“不道德” “三道门”规范国企高管薪酬 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法调整不够完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法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问题作出规定,建议不再改动为宜。详细
相关阅读: 李曙光:企业国有资产法仅是起步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详细
相关阅读: 经理董事长不兼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剑指国资流失 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详细
相关阅读: 国资委:我国从今年起开展央企职位薪酬调查 出资机构须对国资保值增值负责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详细
相关阅读: 国资委:推进央企母公司整体改制上市 ·筑起国资法律风险“防火墙” “企业需要经营自主权,而国有资产又需要保证安全。”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道绕不开的坎,而防范风险就是平衡二者的关键环节。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认为,企业面临最重要的风险就是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如果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选择,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保证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更有一层特殊的责任,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抓手”。
据于吉分析,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相当多。他认为,从企业内部原因来看,主要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形成对管理权限的制衡。内部风险体系控制不健全,决策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和审核。
同时,一些企业缺乏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工商谈判,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论证和工作程序。企业管理层过多,资产监管链条过少,造成失控,在国有企业案例中,80%发生在企业的二、三级,有的甚至是四、五级。详细
延伸阅读: 国有资产立法,五大焦点有待厘清国资委监管企业减到147户国资委:央企82.8%资产集中在八大行业 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国资委证监会联手实时监控国有股央企高管行政任命与薪酬激励存在矛盾 更多请关注经济频道 编辑 朱瑶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庄红韬)
您的留言 内容: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