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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两次盗一企业 赃物价格变动致两次处罚不同

   两次盗窃同一企业 每次均偷4根工字钢 

    第一次被判6个月 第二次被治安拘留15天 

    金融危机钢掉价小偷“占便宜”? 

    赃物定价随市场价格而变 导致处罚不同 

    律师表示:空子钻不了 多次伸手也可定罪

  同一个小偷,连续两次盗窃同一家企业同样数量的工字钢,两次都被警方抓获。

  可第一次小偷被判刑半年,第二次却仅被治安拘留了15天。

  记者经过采访得知,这样的结果是缘于目前正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偷工字钢

  一次被判6个月一次被治拘15天

  胡军(化名)从外地来京后一直未找到工作。

  今年3月的一天夜里,胡军潜入某企业仓库偷出4根工字钢,逃走时被抓现行。最终,胡军因盗窃罪被判刑6个月。

  今年10月中旬,出狱不久的胡军重操旧业,他又到“老地方”,也是偷了4根工字钢,也是逃走时被擒。可这次,他仅被治安拘留15天。

  两次行窃的地点、数量、情节均相同,可结果却有着如此大的“出入”。

  对此,办案民警解释说,经鉴定,第一次胡军盗窃的工字钢总价为1100多元,超过了北京地区盗窃案件1000元的立案标准;而金融危机以来,钢材价格下跌,其第二次盗窃钢材的总价为975元。因此,对胡军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

  价格鉴定

  涉案赃物作价以案发日市场价格为准

  记者了解到,涉案赃物的作价由各区县的价格鉴定中心负责。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的价格鉴定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给涉案赃物作价,是以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准。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通州区价格鉴定中心平均每天都要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来的几十起作价申请,而这些案件赃物的作价,都必须以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参考价,扣除折旧等人为因素后形成案件赃物价值。

  而目前由于金融危机,市场上很多产品的价格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所以鉴定中心在作价时也必须遵循现在的市场价格。

  该工作人员说:“以目前市场上的钢材价格为例,现在的价格平均要比发生金融危机前每吨下跌了1000多元钱,所以对于一些小额盗窃案件来说肯定会有一些性质上的变化。”

  立案标准

  不随经济起伏而实时调整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执行的盗窃案件追究刑事标准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开始实施的,迄今为止已经执行了11年。而制定这一标准的机关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这一标准是否会因为金融危机而改变进行了采访。

  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这一标准是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形势制定的,比如南方经济形势好,所以当地的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就达到了2000元,而像内陆及西部等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则只有几百元。

  这名工作人员指出:标准的修订是随刑法的修订进行的,一般不会随经济形势的起伏单独进行修订。现在虽然正处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是这种危机是暂时性的,所以短期内不会调整这个标准。

  专家观点

  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依法治国

  针对这一情况,有不少人表示担忧,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会诱发出大量小额盗窃及侵财犯罪。

  就此,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教授认为,这种情况恰恰是反映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正在被认真地贯彻和执行。

  张教授指出,这种情况的发生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已经从传统的“人治”完全地过渡到了“法治”的层面,再也不是某某案件由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或领导个人说了算,而是完全在遵循着成文的法律。

  张教授认为,以胡军案为例,依法进行案件的侦办工作,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律师说法

  盗窃不够刑事处分可以被劳动教养

  虽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实时变化,但眼下小偷们也钻不了金融危机的空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说,如果是屡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即使每次盗窃的数额都未达到立案标准,也绝不是仅被治安处罚这么简单。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有盗窃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被劳动教养。

  一年内作案三次以上照样可定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必备要件。

  “数额较大”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不同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每次都是小偷小摸,可能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以,在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察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也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也就是说,小偷小摸次数多了,也是有“累计效应”的。

  本版撰文/特稿记者王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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