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说法——
公安局:事发1小时后立案调查
吴正春是如何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呢?11月4日下午,县公安局分管刑侦、负责查办此案的副局长曾建平接受了采访。
“公安局是在当天下午快到5点时接到不少基层干部举报的。”此时离短信发出时将近1小时了。大约5点半,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并由曾建平亲自带队。
当天下午至晚上,公安人员通过技侦手段排查,初步锁定了嫌疑人为吴正春。10月17日上午9点过,曾建平带领3名刑警大队的干警赶到40多公里外的至诚镇,并到10多公里的乡下将吴正春从家里带走。吴很快交代了自己作案动机,并称发送了20多条短信。
行为构成侮辱拘留5日
10月21日,在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县公安局再次经过局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通公(刑)行决字【2008】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正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拘留理由是:“2008年10月16日,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吴正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县纪委:情节较重留党察看
吴正春在拘留所接受处罚的同时,10月23日,通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正春同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纪委的处理不针对短信内容,只针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11月4日下午,通江县纪委常委、负责办案的向静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至今都没有看到这个‘七律诗’。”
向静平介绍说,处分的理由是:吴“用手机编制短信并多条发送,侮辱他人,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正春作出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对于吴正春的做法,向静平称用带有侮辱性的内容来表达肯定是不对的。
在纪委采访,记者还注意到一份通江县纪委和监察局关于吴正春编发短信侮辱他人的情况通报,上面详细列举了有关吴正春发短信的详细过程。通报最后称,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并提出四点要求,其中在最后一条中通报明确提出了要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坚决服从县委领导、听从县委安排、维护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权威……
律师观点
处罚比较得当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宏在看了短信之后认为,从字面理解,吴正春发的短信带有一定侮辱性质,尤其是诗的题目指向明显,收到短信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指向对象的个人形象因此肯定会受到损害。吴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对其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比较得当。
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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