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自救范本:破产重整民企复活
作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天兴万万没想到,公司也会有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一天。然而让他更没想到的是,通过破产重整,半年后公司居然能起死回生,在短短三个月内,营业额达1个亿!昨天从昆明市中级法院获悉,云南省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已顺利终结。
由盛转衰
“橡胶霸主”一夜间负债2亿
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是由李天兴出资1800万元、另一股东陈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从事橡胶经营加工,主要是收购、生产、销售天然橡胶。
2005年6月,公司在昆明置地办厂,当年9月开始试运行生产。“产品出厂后,很快就被国内市场认可,业务发展之迅速,是建厂之前难以预料的,投产当年产量就达到1.3万吨,第二天年达到了3.5万吨。”说起曾经的辉煌,李天兴的脸上露出了自豪的神情:这两年,随着经营业绩和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发展非常迅猛,拥有全国最大的20号子午线轮胎专用胶生产线,很快成为全国最大、东南亚第二大橡胶生产企业。截至2007年年底,企业在册员工已从最初的10多人壮大到240多人。
然而,随着国际国内橡胶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加之经营方式老化等诸多问题,橡胶行业普遍面临经营困境,聚仁兴公司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2007年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橡胶价格一路下滑,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兵败如山倒,去年9月20日公司出现了全面停产的局面。快速崛起又飞速倒下,就在大家还未适应公司的辉煌时,全面停产的局面让所有人为之震惊,庆功的酒杯盛着的却是消愁的酒。
根据审计和评估,截至2008年3月,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2亿余元,净资产为-1.64亿余元。其中,差欠银行贷款6000余万元,橡胶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7000余万元,采购商货款4300万元,其他借款2000多万元。
从2007年初开始,包括银行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昆明中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的案件就多达10余件,涉及金额近亿元。而公司资产总价值仅为5100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到15%。
起死回生
为自救申请破产重整
今年3月初,聚仁兴公司向昆明中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以来,昆明中院乃至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申请。
“对于企业来说,最简单的方法是一破了之,那时员工解散、各位债权人能收回的损失不超过15%、公司从此销声匿迹……但我不能那样自私,我必须要为所有人负责!”李天兴说,公司生产的标20号橡胶在未来20年是属于畅销且供不应求的品种,另外公司已开发了5号、10号轮胎专用胶,已经占领部分国内市场,每年每吨天然橡胶的涨跌都在5000元-6000元,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在资金充足、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可年产8万吨各种品种的轮胎专用橡胶,一年可创造利润4000-6400万元,“我们对自己的品牌有信心,用三至五年的重整时间,我们可逐年偿还债务!”
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选取资深专业审判人员组成了合议庭。在认真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还就公司在昆明中院所辖范围内涉及的诉讼、保全、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摸底,并深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今年3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债务人聚仁兴公司重整,同时选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辉煌再现
重整后三个月营业额过亿
在重整过程中,聚仁兴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企业负债数额;通过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通过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优化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企业运行效率;通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在重整计划中通过设置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今年6月,经昆明中院批准,聚仁兴公司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下,连续三个月盈利,至8月31日,累计生产经营橡胶4550吨,营业额达11386万元,报交利润282万元!
试营业初见成效,不仅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还提高了盈利和偿债能力,更树立起各债权人对公司成功重整的信心。
今年9月,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包括对经营方式的调整和组合、重整的融资途径和方法、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5年。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其中一位债权人表示:“其实我们对公司是很有信心的,就凭公司的独家秘方,只要经营得当,前景是很可观的!”
今年11月10日,昆明中院裁定批准了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观点
聚仁兴:中小企业自救范本
“这起案件是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也为数不多,可供借鉴的经验少之又少。同时,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司法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务方面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难点。”昨天,具体分管、指导该案审理的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聚仁兴经验可作为中小企业自救的范本。
这起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确定的破产程序参与者,这个参与者既不隶属于法院,也不从属于当事人,而是破产程序中的职业管理人,以中立的身份,独立承担破产管理的责任。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管理人首次在云南破产案件中亮相。
在这起案件中,昆明中院在《云南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确定64家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采用先由管理人自愿报名,然后抽签、摇珠及竞标三种方式相结合,最终由专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选定了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通过大量工作,促成破产企业继续经营,并研究、制定重整手段、经营方案,最终促成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通过。
“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中新创设的程序,设立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是一种挽救债务人的有效制度。”张国维介绍。
“当前全球金融风暴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涉及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占市场主体绝大比例,但又陷于困境的企业,意义十分重大。”张国维副院长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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