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1月14日电(记者关桂峰)记者从云南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为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云南省规定清欠工作要与企业收入分配和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拖欠工资比例扣减负责人薪酬。
此外,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新增效益工资必须首先用于清欠,否则不得增加职工工资。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出国访问,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为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云南省推出四项措施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这四项措施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必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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