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5 00:4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前些日子,我驾车外出为公司办事,不幸一辆轿车与我相撞而使我致残,此交通事故由轿车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公司向我发放了我应得的全部工伤补偿。请问:我在获得公司的工伤补偿后是否还能要求轿车车主承担民事赔偿?张锦华
张锦华同志: 根据来信,你在为公司办事的途中遭遇车祸,你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无疑的。同时,你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可以要求轿车车主承担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理论,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伤害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样,工伤保险补偿关系的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主张工伤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工伤补偿款和侵权赔偿款,对于劳动者来说,并无取舍之抉择,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的赔偿。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