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精神赔偿 首次纳入民事范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22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并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过度诊疗 医院退费连带赔偿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新情况需要,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草案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受伤 详细规定校方责任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宠物伤人 拟作“最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如果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在饲养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他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如有人故意逗狗或打狗而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免责。
草案还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网民侵权 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高危作业 伤害他人应担责任
草案明确,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规定,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作业,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借车肇事 以使用人赔偿为主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纠纷 经营者要依法赔偿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还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铁路事故、矿难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行无过错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 确立警示召回制度
草案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等。
草案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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