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7日电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截止时间:2009年2月15日下午6时。
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