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国有资产法首次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等二审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等。
社会保险法草案 单位不缴费 可从银行账户划扣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身份证号码 将成个人社保号码 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管理情况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草案还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将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确保参保者 及时足额领取待遇 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二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社会保险费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