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1月1日,依据《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该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增值变化是否正常,将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有效监督之下,对领导干部个人起警诫、约束作用,为监督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提供重要依据,将地区的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切实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性,进一步做好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工作。
经地委同意,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特制订《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监督,又为领导干部合法财产保密,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采取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以保护领导干部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阿勒泰地委管辖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任为非领导职务以及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三年内的适用本规定;
有关单位、部门的县(处)级以下干部适用本规定;
党的组织关系在阿勒泰地区的中央、自治区驻阿勒泰地区单位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党委、纪委,北屯建市指挥部党委、纪委可参照本规定对其管辖的干部试行。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申报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县(市)四套班子成员及法、检两院主要领导;
(二)喀纳斯景区党委、喀纳斯管理委员会、北屯建市指挥部党委以及北屯建市筹建处、工业园区筹建处领导班子成员;
(三)地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自治区驻阿县(处)级单位班子成员;
(四)由地委任命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五条 地区法院、检察院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适用本规定(仅限党员);
地区公安局侦察员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地区工商、税务、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交通、水利、城建、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办、旅游管理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管理公共财务的科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地区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地区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八条 申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
(五)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七)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
(八)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
(九)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十)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
(十一)本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本条第五项至第十项只申报不公开。
第九条 上述财产申报范围第(七)、(八)、(九)、 (十)项含申报对象家庭成员(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的所有财产。
第四章 申报种类 第十条 本规定的申报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离任申报。
(一)初任申报是指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年度申报是指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度下半年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受理申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
(三)离任申报是指经组织部门同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在退休三年内按照本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正式生效后,全体申报对象必须按照初任申报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申报,次年后按第十条规定进行各种申报。
第五章 申报受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申报受理由地区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以下简称“党风室”)。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报内容由申报对象填写《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交由各单位纪检委(纪检组)负责汇总,并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连同电子版同时报党风室,未设纪检委(纪检组)的由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汇总上报;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申报内容适用秘密申报原则,由申报对象填写《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秘密申报表》,并附相关财产合法来源说明材料以及凭证复印件后密封,交由本单位纪检委(纪检组)转交党风室,本单位纪检委(纪检组)无权对秘密财产申报表拆封。
(三)党风室将申报对象申报材料拆封后,分类整理成册,汇总后移交预防腐败办公室进行申报审查;
符合本规定第五、六、七条的申报对象,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统一填写《阿勒泰地区科级及其他干部财产申报表》,按照本条第二项程序办理。
第六章 申报审查机关和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申报审查机关为地区纪检委所属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以下简称“预防腐败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审查机关审查程序:
(一)接受党风室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进行审查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二)受理群众提出的有关申报对象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检举;
(三)对申报对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拒不申报的,由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发出限期申报通知书。
(四)对被检举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由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五)申报对象工作调动到外地时,申报审查机关应将申报材料移送新调任单位。
第七章 申报材料的公开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行有限公开原则,即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报内容,可以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予以公开,以便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申报内容适用秘密申报原则,即只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公开,仅供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掌握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动态变化情况。
本规定第五、六、七条所列人员财产情况只申报不公开。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申报对象被依法立案、侦查、审理时可调阅、使用其秘密财产申报材料,但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电视台、电台、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在申报对象受到严重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
凡要求查阅、使用申报对象秘密财产申报材料的单位和组织必须递交书面申请书,说明提出申请查阅的理由。
第二十条 党风室、预防腐败办公室必须对申报对象秘密申报部分保密,任意泄漏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于泄漏秘密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首次申报日期为2009年1月1日,首次申报前申报对象如有违法违纪所得,均可以无记名方式上缴地区纪检委“139”廉政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市金穗支行,各县市农业银行均设有“139”廉政账户),受理银行不得询问缴款人的任何情况。缴款人应将上缴凭证留存备查。
凡是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受理申报机关必须为上缴款项的申报对象保密,无论将来由于任何原因或者其它案件牵连使申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暴露的,地区纪检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财产申报对象一律免予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是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阿勒泰地区监察局
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
2008年5月25日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