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做法,是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依据宪法,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即开始了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工作,并于1994年1月正式制定出来。
九届全国人大在前几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就提出:为实现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于1998年底制定出来,在总结往届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规划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共列出了89件立法项目,其中一类63件,二类26件。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了“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构成这一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中支柱性的法律,大部分制定出来。
据初步统计,到十届全国人大开始工作的时候,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44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