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可以制造舆论,不一定能探究真相
陈方
“躲猫猫”高潮迭起。简单梳理一下“躲猫猫”事件的脉络:24岁青年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2月8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离开晋宁县看守所四天后不治身亡。
在“网民调查团”把“躲猫猫”事件引入高潮的时候,无论是云南官方还是专家学者都高度评价了“网民调查团”的首创意义。其实早在2005年,“陈易卖身救母”的网络求助所引发的网络风暴中,网民“八分斋”等人对求助人陈易展开的独立调查,已经将“网民调查”的首创意义呈现给了媒体。只不过,三年之前的“网民调查”,针对的是和慈善有关的社会事件,而这次“网民调查团”所调查的对象是一桩刑事案件而已。
说实话,在“躲猫猫”网民调查团展开调查的那一刻起,我并不对其持有过高的期待。李荞明之死人命关天,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的民间调查团体,怎么可能触及到事件的核心呢?对一个案件的怀疑,最终还需回到司法途径来解决。调查和质疑是两回事,警方给出了调查结论,作为旁观者,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提出怀疑的权利,却无法直接调查死因。如果普通人都可以调查清楚一个人的死因,那我们研究的专业刑侦学等技术手段还有什么用处?
“躲猫猫”网民调查团所具有的意义,无非是体现了政府与民意的良性互动,这种“网民调查”的舆论监督方式,只是说使普通公民有了一条新渠道去了解、接近真相。也许,这种形式的舆论监督,还可以降低以往公安部门闭门侦查、立案、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几率。
网络舆论不一定要靠网络的方式去解决,这应该算作常识。可惜,我们不自觉地夸大了网民的意义。浏览一下我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不难发现,自从网民“魑魅魍魉2009”偶然捡到了两省官员公款出游的详细资料并在网上曝光引发震荡后,我们接二连三地看到各种腐败行为被曝光。包括那个抽天价香烟的周久耕,这所有的被曝光的腐败行为,哪一起又是被网民所查处的呢?还不全是“落地”后被现实中的国家机构所惩办的么!
网民可以制造舆论——在网络上,公民的自由表达可以得到充分的张扬,网络成为汇集民意的强有力平台,民意势必会反哺社会,推动社会各个环节的发展;但网民却无力探究真相——那些风起云涌的网民曝光,只是真相的表层,最后还是要靠国家机构来查证。或者说,网民可以在制造的舆论中无限地接近真相,而直接探究真相的使命,远远不该由网民自己来承担。如果网民无所不能地取代国家机器,那才是最大的荒唐。
“无限制造舆论,有限探究真相。”明白了这一点儿,厘清了网民的能量与局限,我们才会客观、冷静、理性地对待网民,而不是时不时地对网民表现出“亢奋”,动辄以为一“网民”就万事大吉了——洛阳刚刚当选的“网民代表”如此,“躲猫猫”中的“网民调查团”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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