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节目文字稿:
画面上的这个男子叫李荞明,现在他和躲猫猫一词成为网络上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十几天前他在看守所里突然死亡。事件发生后,警方称,死者是在看守所里放风的时候,跟狱友一起玩"躲猫猫",撞到墙上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这一说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有关李荞明之死的各种猜测随即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今天,关于李荞明的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由昆明市公安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尸检报告结果的公布,宣告了这起哄动一时的案件已暂告一段落。曾经引起网友广泛质疑的"躲猫猫"事件看起来也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结果。那么,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的记者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发地云南省晋宁县,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追踪。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
躲猫猫事件回溯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今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随即,这条新闻迅速窜红网络,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躲猫猫"一词被网友们评为年度最新网络雷词。
记者出镜:2月19号下午,云南网上的一条新闻,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网友的关注,云南省省委宣传部,要组织十名网友,组成一个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舆论现象进行关注,在这个消息发出之后,短短几个小时之内,就吸引了全国各地五百多个网友的报名电话。
宣传部的公告表示,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受伤、不治而亡一事,广受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关注,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云南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10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公告还称,报名时间从"现在开始,到2月19日晚上20时截止",并公布了报名电话和一个QQ号。
采访宣传部副部长:在这个躲猫猫事件,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案子,而已经演化为一个公共舆论事件,所以我们从宣传部门的角度,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社会公众和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所以我们基于这一方面的考虑,我们觉得应该尽快把真相还给公众,所以我们组织了这么一个由社会公众和网民来参与的这么一个调查委员会。
2月20日上午8时30分,"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15人赶赴晋宁,素未谋面的委员会成员在前往晋宁的客车上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委员会形成共识,拟定出了他们认为直指核心的三个程序:首先听取晋宁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提问;然后前往看守所案发现场地查看;并且向事发当时的值班民警、看守所医生咨询情况、查阅事发当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查阅法律允许查看的相关文字卷宗等问题。网友调查员抵达晋宁县公安局后,晋宁警方对"躲猫猫"事件进行了情况说明和介绍,同时回答了调查团成员的提问.。
副局长:那么昨天这个调查委员会通报当中,我们检查机关已经通报了,目前没有发现公安民警,看守所民警,在关押期间,有严刑逼供,没有发现有严刑逼供,没有发现有民警故意伤害,没有发现有牢头狱霸,等等这一些情况,并且呢,到目前为止,检查机关通报的,没有发现我们的民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
警方介绍,事件是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造成的,是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李乔明死亡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普某在游戏过程,与李乔明发成冲突,对李乔明的胸腹部踢了一脚,并对头部右侧打了一拳,导致李乔明撞在监室门框上。晋宁警方说,整个事件叫做"躲猫猫"是一种误传,其实李乔明等人玩的是一种叫"瞎子摸鱼"的游戏,事件发生后李乔明的眼睛上还蒙着一块布。
阎国栋:当时他不是玩一块瞎子摸鱼的游戏,他用一块布蒙在眼睛上,这块布我们已经依法提取了。
在和警方座谈后,调查委员会全体成员获准进入看守所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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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出镜:独立调查团的团员,他们在进入晋宁县看守所之前,被要求把他们的手机、照相机和摄像机,交给所里代为保管,所以我们没有能够找到任何支持他们在看守所内活动的视频资料,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对他们的采访,而大致了解,他们在这里的所见所闻。
杨之辉,云南网记者,本次事件的媒体调查员之一,网友调查团的委员。
杨之辉:整个调查委员会的15名成员,然后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然后把身上的影像设备和通讯设备进行登记存放以后,然后我们在看守所的领导,包括他们市公安局的领导带领下,通过这个巡视走廊,去察看整个监区,然后重点对那个9号监舍去做了一个了解。
记者:在这个9号监舍里面,警方向你们展示或者看了什么样的东西?
杨之辉:我们是通过一个监控窗口看到的,我们是在二层小楼上,平常执勤民警巡视的走廊上看下去的,当时的话,它是整个里外两间,里面就是休息间,主要是犯人睡觉,不是犯人,准确讲是在押人员休息的地方,有18平米左右,长度为6米,宽度约为3米左右,18平米,然后外间就是所称的放风区,放风区的话大概有五六个平米左右。
记者:警方叙述说这个受害人李乔明,他当时被打是在什么地方?
杨之辉:当时就是在放风区,然后当时警方的话,也给我们指了一下大概游戏的位置。
20日中午1点30分左右,"躲猫猫"调查委员会监狱现场探察结束,成员们将于晚些时候形成一个书面的联合调查报告,经调查委员会所有人签字后提供给各媒体发布。对于晋宁县公安局代表共进午饭的邀请,调查团婉言谢绝了,午饭由团员们AA制自行解决。
从 10 点30分到1点30分之前的3个小时内,网友调查员究竟探查到了什么?面对网友调查员提出的探查程序,警方又作何回应呢?在网友调查员结束调查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网民调查员成员边民及晋宁县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阎国栋。
面对国内首次由网友组织的独立调查团,警方首次面对媒体袒露接受调查的心态。
采访阎国栋:一方面呢,我认为,网友也好,媒体也好,介入这个事件的调查,那么有权对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考虑,我们考虑,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开信息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就是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边民,本次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团副主任,云南网人在中文论坛上的拍砖高手,人称"云南响马",在各大论坛里以思想独立,敢作敢说著称。
记者:那么就是说经过你们调查之后,比如说就您个人,对这次调查结果怎么样?看法怎么样?
边民:我个人的看法,就是调查本身,案件,所谓事实真相这一点,很失望,而且呢,在去之前,就抱着很多疑问,调查之后呢,是疑问更多。
虽然受到了当地公检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也尽了最大努力配合,但限于法律规定对普通公民设置的一些程序上的障碍,调查团仍然对调查过程显得非常失望。
调查团副主任"边民":来到这个监舍的,看守所的会客室的时候,我们再次提出要求,就是要会见普某某,就是致死李乔明的主要嫌疑人,以及和他当时同监舍的当事人也罢,或者叫同案嫌疑人也罢。
边民:我们要求会见的时候,检察长就出来发表检察意见,阻止,反对,阻止,反对。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委员当中的公安领导没有表示什么,晋宁县的公安局的领导则是欣然接受了检察意见,就很顺利自然地,就认为检察官提出这种检察意见,是合法地提出,刑事合法,理由也合法,那么我们接受,这就把我们堵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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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阎国栋:一开始了,我们还是想,既然是大家有知情权,尽可能地提供知情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正在想着准备安排这个事,检查机关就向我口头提出检察建议,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几种人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种就是我们办案的民警,办案的法官,办案的检察官,第二种人就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委托的律师,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还有呢就是这个行使监督权的人员可以会见。那么独立调查委员会呢,应该说没有有关单位的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可以会见,所以我们当时考虑呢,还是要严格地遵守刑事诉讼法,和看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呢就没有安排调查团会见,这个我们也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这个是法律的底线。
由于无法见到当事人,调查团提出了新的要求:调看事发当天的录像资料。
边民:一开始我就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监控录像,如果有的话,能不能够提出给我们看一看,我们也不提出说复制,看一下,对方回答,没有,没有。但是事实上有没有呢,那么后面我们进到看守所,我们得到的信息是,其实是这个监舍里面,安装有探头的,那么就说明是有录像的,有录像的。那么我们又提出要看录像,对方又以保密的这个理由,把我们拒绝了。
采访阎国栋:我们看守所里面安装了监控录像,整个九号监室他是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里间,里面这间是睡觉休息间,外面这间有一道门,有一个门,外面这间是放风间,我们里间是装了监控探头的,外间就没有装监控探头,没有装监控探头,事发当天是在放风间,也就是外间里面发生的。
记者:就没有监控探头。
副局长:就没有监控探头,这是一个。另外一个监控探头监控的内容是属于保密的,是属于保密的,因为案件目前还在侦查阶段。
对于调查团要求查看的法医报告,警方也进行了说明。
采访阎国栋:我们委托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进行法医鉴定,因为这个法医鉴定的过程,它有一个过程,你比如说提起的一些检材,这个检材是生物检材,它有一个比如说发酵,培养等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须要到这些过程完了之后,产生的一些物理化学反应的情况,得出这个结论,所以这个时间,法医他肯定是在最快的时间内会做出来的,会做出来的,这个调查报告做出来之后,我们会按照有关规定,该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
面对网友调查团的质疑,警方最后表示,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采访阎国栋副局长:这个事故的发生上,我们看守所,可以说这是一个监所里面的一个事故,发生在我们看守所,这个应该说我们肯定有责任,我呢作为分管看守所的领导,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在2月20号,独立调查团调查之后,从下午的4点,一直到晚上的12点,经过8个小时的反复斟酌之后,这份云南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公布的调查报告,终于得以出炉。
在这份调查中网友调查员写道:"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那样无力。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然而,正是因为当这些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给予公众的知情权不足、或者新闻素质不过硬,直接导致了公信力的下降。
网友调查团的成员同时质疑,由宣传部门而不是由政法机关组织调查委员会,是不是有越位的情况。
边民:就我有限的常识看来,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有问题的,这种形式,宣传部这种是不是有干预司法的这种嫌疑,对不对,这种形式合不合法,都值得考究。 对于这一质疑,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对此进行了回应。
武皓:应该说可能很多网民,把这两个概念弄混了,不知道大家注意到,实际上我们在发公告的时候,我们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组织这次调查委员会,是舆论事件的真相调查委员会,而不是对躲猫猫事件本身的一个调查,因为这个对,如果躲猫猫事件本身,它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还是要由司法机关,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定的程序,去做调查,但是我想我们公众参与,对这个舆论事件的真相调查,那么对司法部门的办案,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一些网友质疑,网民调查团的调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专家采访 韩玉胜:如果从调查行为本身来说,从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一旦发生以后,但他们侦查权是属于证权法,也就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任何由公民自发组织这种调查,在法律上,他是不被认可的。
就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家,包括中国、也包括外国,包括咱们的港澳台地区,司法本身它是独立的,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有一个民间的团体调查的一个结论。他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这种调查结果,它将来并不能作为法律的证据使用。
虽然调查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做为呈堂证供,但云南省委宣传部同时对外宣称,这次调查事件虽然已经结束,但整个调查委员会并没有宣布解散,调查委员会将继续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搜集和整理网民意见,以委员会的名义递交相关司法部门,进一步督促案件侦破工作。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展至今,人们既看到了网民参与事件调查这一"具有开创意义的举动",也看到了网络监督无法替代更无须替代司法调查这一应予正视的现实。网民调查委员会暂告一段落,或许它还曾带给人们一些失望,但是我们期待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能最终还躲猫猫事件一个真相。
3 (来源: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