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拔管案”引发热议,“安乐死”立法再成话题,不少代表委员认为
安乐死不合国情,没必要立法
王晓云、许琛、鲁钇山
拔掉病危妻子的氧气管,丈夫文某声称自己“因为爱,所以我帮她实施安乐死!”———最近在深圳引起轩然大波的“拔管案”,受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
“爱”,能否为文某免罪或减责?“安乐死”在我国要不要立法吗?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案件的法律定性不难,主要是其折射出的对生命和伦理的思考。
“帮她安乐死”?拔管丈夫被批捕
今年2月16日下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内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一幕:丈夫文某突然拔掉了维系妻子胡某生命的氧气管,昏迷7日、挣扎在生死边缘的妻子溘然长逝。这对经历校园热恋、抵住男方母亲反对而终为连理的夫妻,竟以这种方式在婚后第十年阴阳相隔。
3月4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对外公布,以故意杀人罪对文某正式批捕。
据文某事后供述,自己的做法是出于爱妻,不愿意妻子受苦:“因为爱,所以我帮妻子实施安乐死!”这是检察机关首次披露的文某个人口供。
据了解,检察院将以故意杀人罪对文某提起公诉。
“动机难证明,构成故意杀人条件”
“杀人罪定性有一个很大的空间,《刑法》首先要考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说,如果妻子经过治疗恢复不了,确实很痛苦,丈夫的确为了减缓妻子的痛苦,一时不理智才剥夺了生命,可以构成对丈夫从轻判决的情节。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不管文某是什么动机,因为动机没有办法证明,只要他能预测行为的后果,就是故意杀人。
“管子是维系胡某的唯一依靠,不论文某当时是希望还是放任的态度,都构成故意的条件。”朱征夫补充,如果能证明特殊原因和特殊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沙振权表示:爱,就要付出代价。既然文某说自己是出于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允许“安乐死”,很容易失控
要不要为“安乐死”立法?从1994年开始,陆续有人大代表提出“安乐死”立法的建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曾对一位代表的立法建议这样答复: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相关法理,“安乐死”不符合生命权的基本概念,国家只能为提高人的寿命采取积极的保护性措施,而不能人为地终止人的生命。
中国有必要为“安乐死”立法吗?
陈舒代表说,目前中国并没有“安乐死”一说。“安乐死”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目前行不通。“安乐死”起源于北欧,但是中国人口众多,如果允许“安乐死”的话,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来平表示,“拔管案”的事实情况如何,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应该以司法机关最后认定的为准。对于“安乐死立法”,他表示并不赞同。“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替别人决定生死问题。‘安乐死’也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大家在情感上很难接受。最重要的是,‘安乐死’一旦被允许,很容易出现‘失控’,可能会对某些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朱征夫委员也抱同样的观点:中国没有那种文化基础。安乐死涉及到社会诚信问题,法律如何评定安乐死的程序,如何保障这种程序不被滥用,这些很难掌握。
本报特派记者 王晓云 许琛 鲁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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