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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普通工薪阶层的“大心事”

  2008年,甘肃省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6.4462亿元,普通工薪阶层工资收入为此贡献了11.376亿元,有论者认为,工薪阶层已经成为当下税负最重的人群,一时间,要求改变这种现状的呼声不绝于耳。

  起始于1981年的这个新税种,自从它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关于到底应该是富人纳税,还是应该实现全民纳税,几十年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 本报记者 邱瑾玉

  个税的调与不调

  最吸引注意力的也许不是最迫切、最重要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争就是一例。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3月7日在参加全国政协联组会的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我国尚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计划。

  廖晓军的表态,对像杨勇(化名)一样期待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薪阶层来说是一个打击。

  杨勇在网上看到官方的表态:“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需要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但目前调整个税的条件尚不具备。”杨勇仔细浏览了能够查看到的385条网友跟帖,被网友推荐置顶,更有网友用“极度失望”等激烈词汇予以回应,杨勇说他和大多数网友一样对财政部的表态感到失望。

  资深媒体人杨勇在兰州月收入4000多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余元,每个月工资单还要扣除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拿到手的只有3600多元。已近中年的杨勇每月还要给银行还房贷1600多元,由于妻子是全职太太,没有收入,在经济不景气的年景下,哪怕是多收入1块钱,对杨勇一家也是重要的。

  关系到自己钱袋子的事情,杨勇现在很在意。

  在杨勇的印象当中,2004年,在个人所得税一项中,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个税税收总额的65%以上。不纳税或者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了个税缴纳的主力,由此引起了纳税人对起征点十几年不变的质疑,要求调高起征点的民间呼声逐年高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由原先的800元/月修正为1600元/月。

  也就是这一年开始,仅仅一个“起征点”问题,一波又一波的热议不断在民间展开。从2000元到3000元、5000元乃至1万元,各种方案观点不一而足,各种传言纷至沓来,真假难辨。每一个观点的背后,几乎都能够找到有力的数据、事例和依据。

  个人所得税似乎跌进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巨大漩涡。

  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包智勇老师就对目前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表示反对。这位青年教师先是纠正了一个错误,他说“起征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严谨地来说应该叫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

  包智勇说,2008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调整到2000元。他每个月的工资收入2000多元,在兰州等西部欠发达城市算中等水平,每个月只缴纳几十元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在发达城市工薪阶层本来收入相对就高,他们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更多。以2000元的起征点为例,西部薪金如果是2000余元,缴纳个税不过几十元,东部薪金4000余元,缴纳的个税就是150元以上。现在如果把起征点调高到3000元,像兰州的工薪阶层最多就是少缴纳几十元,对工薪阶层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东部4000余元的薪金中需缴纳个税的收入部分就降低了1000元,相应地对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就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一来,这位青年教师认为,起征点调高只会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原本就已经较大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贴上“富人税”的标签

  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并不针对普通老百姓,在当时普通中国人的平均月工资不过60元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标准的“富人税”。

  1980年的《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城镇职工的年收入为762元,所以当时的个税征收对象,针对的只是外籍雇员、国外专家,800元的起征点就是根据当时外国人在中国的月生活成本来定的。

  1979年7月的大连渤海饭店,迎来了125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财税干部。他们中有官员、高校学者,参加一场国际税收研讨会。财政部邀请了一批来自美国的专家授课,与会者当中没有多少人知道,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讨论在此悄然开始。

  会议结束后不久,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从5%到45%,共分7个等级,扣除额为800元。也就是说,起征点为800元。

  1981年,个税起征第一年,全国的个税收入为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诞生后的头几年,可以说是无声无息。

  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每年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828元,农民平均每人纯收入为424元,但先富者们的汽车已经行驶在城市的大道上。对这批先富起来的人进行收入调节,已经势在必行。虽然达到800元个税扣除标准的人数还不太多,但月收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不在少数,因此调整就不可避免。

  1986年1月,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列为单独的税种。9月25日,又通过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额为400元,外籍人士继续按照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税。

  中国由此开始了三税并存的时代。

  个人收入调节税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征税范围上,增加了承包、转包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三项;在税率和计税方法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承包、转包收入四项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

  这一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只有100元左右,因此起征点为400元。

  寻找科学的起征点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开始持续高速发展,市场化的分配手段逐渐成为主流,普通人的收入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也从过去的富人群体演变为广大的工薪阶层。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终结了1986年以来的三税并存的局面。

  但是最初的所得税法的制定者没有想到,他们当初边学边干而制定出的这部不甚完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用就是20多年,800元的起征点,一直延续到2005年,才被修正为1600元。

  2004年开始,城市房价进入了一个狂飙突进的时代,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物价上涨。每月2000元薪金收入,使得大中城市的普通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陡然增大。这一年,李建军购买了新港城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每个月的房贷当时达到千余元,还要扣除百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勉强满足一个月的生活费。

  “保持最基本的日常消费支出已经捉襟见肘,若再缴税,实在不合理。”财会科班出身的李建军认为,个税起征点偏低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但却导致个税的实施愈来愈偏离财富合理分配的立法本意。李建军说:“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就是调节贫富差距,起征点太低,使它走向了反面——工薪阶层依然是个税缴纳的主体,富人倒有太多的办法避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个人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把这些钱加起来,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

  “我们的基数很大,在个人所得税款的征收中,普通工薪阶层占了很大的比例。”甘肃省地税局征管三处方(音)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8年,甘肃省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6.4462亿元,普通工薪阶层工资收入为此贡献了11.376亿元。

  此前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还需要再调高的受访者达97%。在具体起征点上,支持5000元的网友最多。

  “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这样一来,我们手头的闲钱多了,消费能力也就提升了。”杨勇虽然没有在相关新闻下留言,但他很赞同这个提议。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我认为应该高于我们的基本生活成本。就像我们家一样,其实是四口人,按照每月4000元的收入计算,每个人分配到1000元,而事实上,交过房费等大的开支,每个人实际可支配的收入就很低了。”从农村出来打拼的杨勇还要经常寄钱回家补贴年迈的父母。

  关于起征点究竟多少算合适,一直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对此热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解释说:“需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个税有一个专项用途,就是中央将个税增量全部用于中西部转移支付(个税60%上缴中央,40%留给地方财政支出)。如果这个钱少一点,转移支付的量就少一点,减少太多对中西部是不利的。”刘积斌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包智勇的想法。

  据财经委测算的公开数据显示: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城镇居民人均负担费用支出2008年是1745元/月,2009年大概是1920元/月。

  这就意味着,2009年之后,起征点可能再次调整。

  个税改制方向

  “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这样难以把民众每一项收入都分门别类地计算清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三处于(音)姓负责人3月3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这正是目前个人所得税被指责为“劫贫济富”的原因所在,因为在公众看来,富人群体获得薪金以外收入的机会比普通工薪阶层更多。

  “对费用减除标准做临时的修改固然重要,但进行更深程度个税改革更重要。”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直言,修修补补的工作治标不治本。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相关专家提议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如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办法或者改为综合征收。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但它的难度显而易见。比如,现在从农村走出来的年轻人,在城市成家立业,但是父母的赡养关系依然保持,怎么认定真实的人口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虽然是税改的发展目标,但因为它的前提是财产申报的透明度,所以目前还不现实。

  “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目前看难度之大难以想象!”省地税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亦称。

  也许对于实施了近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来说,改革似乎已成共识,症结只是利益攸关方博弈后路径的选择。

  (感谢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包智勇老师为本文提供采访支持。)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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