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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能成为百姓餐桌的“防弹衣”吗?

  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成为普通百姓和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热点——

  法律守护“放心食品”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三聚氰胺……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老百姓说:“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
”食品安全,也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备受关注的《》。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五年磨一剑,经过四审后才终于诞生,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承载厚望的食品安全法能成为百姓餐桌的“防弹衣”吗?

  “假一罚十” 杜绝食品造假

  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受害者的赔偿给予高度关注,3月6日,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不接受赔偿的“三鹿问题奶粉”受害者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河北省各级法院将依法受理,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三鹿奶粉共导致29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过去,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出现问题时罚款是货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则将之提高到10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是说,在你所有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后,针对违法主体恶意或故意造成的行为,你还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坚持先赔受害者的原则。如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既要被处罚又要被判刑时,应该先赔偿受害者。针对部分专家认为处罚力度还是不大的问题,李援说,这是综合衡量民事和刑事之后做出的决定,如果再往上罚的话,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了。

  然而,“假一罚十”的规定一出,有人感到失望,“罚得太轻,对制假贩假的就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何计国表示,如果仅仅是处罚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不仅是处罚过轻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

  “试想,假设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何计国说,其实处罚多少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表示,“假一罚十”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制假造假者有震慑作用,但要靠它完全杜绝制假造假企业,“很难说”。

  安全风险警示 不能慢一拍

  “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白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泽……”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医科大学国家药物临床实验机构主任黄峻说,“现在我国食品生产领域中使用的添加物确实是过多、过滥了。”

  “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事实上就是添加剂!”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广东省惠州九惠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辉球代表“揭秘”道:为何还有那么浓的果味,完全是因为里面有20多种食品添加剂。

  “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行业在总体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添加剂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威胁,有的食品中甚至还添加进重金属!”黄辉球说,这一方面与部分商人的不法经营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尚待完善有关。

  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此前,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国家先行赔偿 希望形成制度

  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等问题,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提出,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凸显国家责任,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所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

  刘红宇委员说,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设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具备法律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刘红宇委员说,在法律方面,《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从国家现有的经济能力看,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力日渐增强,完全有条件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救助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奠定了社会基础。

  刘红宇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行业专项赔偿基金,让行业组织承担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后赔偿责任;完善食品责任保险;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温家宝总理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有决心,一定能够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迈出重要的一步,用我们的行动和我们产品的质量来赢得中国人民的信任和世界人民的信任。

  对此,人们充满信心!(毛 磊 白 龙)

  监管网络“无缝衔接”

  五部门“分兵把守”

  食品安全法明确,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兵把守”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从法律发布到实施,3个月的准备期,这些部门将如何贯彻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全国卫生厅长赴京学习

  “卫生部把全国的卫生厅长都请到北京来了,就是为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准备。”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日前表示。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6项主要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陈啸宏表示,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日程。

  农业部:六项措施保农产品质量

  “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表示,农业部门将采取6项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强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从基地入手,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带动农户合理施肥用药,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四是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六是推进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

  质检总局: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

  质监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肩负着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责任。

  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介绍,质检总局已部署全国质检系统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查重点产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查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同时,质监部门还将全力抓好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食品小作坊等方面的集中整治;积极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工商总局:紧盯流通环节突出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司长刘俊臣表示,下一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把贯彻食品安全法与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方案结合,重点工作有五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加大立法立规工作力度,完善配套规章;加强12315四个执法平台的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工商系统的作用,形成无缝衔接的监管体制。

  食药监局: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

  今年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第一年。

  据陈啸宏介绍,食品药监部门将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抓紧完善监管的配套法规制度;严格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加强高危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要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黄庆畅)

  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人民日报评论员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得到不断改善。

  食品卫生法实施14年来,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奶粉事件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亟需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一部全方位构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杜绝类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曾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四次审议,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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