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笔者所在城市一位姓杨的女士携带身份证、退休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以及户口本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领取独生子女奖金的手续,不料却被主审部门告知,必须到民政部门开来一个没有再婚的证明。理由是,她的离婚证书不足以证明她没有再婚,进而也就不能认定她没有再生。
无奈,她只好赶往民政部门去开具证明。到民政部门后才发现,前来办理没有再婚证明者很多。其中,除与她的事由相同者外,还有因为要买房的,或者要卖房的等等。总之是凡离婚者要办理涉及婚姻状况的事情,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出示没有再婚的证明。而开具证明时均需贴上当事人相片,相片均由民政部门照,价位则比外边高出近10倍。这不禁让笔者感到非常纳闷:难道当事人的离婚证书不能证明其是离婚者?而办的“没有再婚”的证明反倒更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婚者如果再婚,在他们进行婚姻登记时,其手中就不可能再有离婚证。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颁证中,不可能造成一个人同时持有结婚证和离婚证。因此,凡持有离婚证书的人,便足以证明其没有再婚。或曰,有人拿来的离婚证可能是假的呢?的确,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这需要职能部门在辨识真假上认真作为。若不在这方面作为,当事人就是办来了没有再婚的证明,也改变不了其本来的事实。所以,办“没有再婚”的证明,实可谓多此一举,没啥实际意义。这事还让我联想到曾在媒体上看到的一则消息:某地一位老太太参与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年审,工作人员居然要她去街道办事处开具她还未死亡的证明。这类怪诞之事,委实让人匪夷所思。其实,我们的公共管理者并不缺乏智慧,而是缺乏对百姓的体贴之情,以至于在工作中滥设门槛,乱收银子,折腾百姓。“不折腾”是我们行事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不仅要体现在发展大计上,也要体现在服务百姓的“小事”上。公共管理和服务,必须用心、动情,尽可能简约化、人性化、便捷化。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离婚证不能证明离婚状况,人活着还得开具未死亡证明等荒唐怪象,也才能让老百姓更加方便和舒心。(张军)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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