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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刀下留人案犯4年3判死刑 生死之战引人关注

甘锦华受审

  临刑前喊冤而“刀下留人”,4年里3次判死刑,广受关注的甘锦华案3月25日再次开庭,此次审判有望为案件画上终止符。仅仅程序的质疑能否颠覆实体判决,是这场生死之战尤为引人关注的地方。

  广东“刀下留人案”的生死悬念

  □本报记者 田加刚 黄守洲 发自广东佛山  

  “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在哪儿?证人在哪儿?登记表既没有受理日期,也没有受理机关的签章,如何判断其真实性?”法庭上,甘锦华的辩护律师滕彪连续质问。

他认为,甘锦华应当无罪释放,案件侦查、取证程序都存在严重问题。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甘锦华抢劫、杀人案。高院将开庭地点选在了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大法庭内,作为轰动一时的案件,十几家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不同于以往历次审判,这次庭审使案件从法律程序上走到了尽头。庭审结束后,另一个辩护律师苏用和感慨说:“在省高院去年第一次重审时,甘锦华当场要求播放审讯录像。今天省高院不仅传唤了当年参与办案的公安人员,还播放了一段录像。这是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极其罕见的情况。不放过任何疑点,满足嫌疑人合理合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尊重犯罪嫌疑人。甘锦华的‘刀下留人案’,可以说是中国司法制度一次很大的进步。”

  而据广东司法界人士向记者推测,甘锦华案最终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为微弱,他最好的结果是改判死缓。“经过高法审核的死刑案,错判的几率微乎其微。”

  生死程序

  在4年多繁琐的追诉程序中,现年31岁的甘锦华几经沉浮。几年里,控辩双方的核心问题,始终都是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警方侦查程序、法医鉴定程序、检察官举证程序、法官庭审程序等。

  一切肇始于几年前的一起血案。2004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两个尼姑林柳英、周华二在她们的佛堂“慈济精舍”遇害。一个月后,同村村民甘锦华被警方抓捕,经侦查认定他与此案有关——涉嫌抢劫杀人。

  2005年6月10日,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甘锦华死刑。随后甘锦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

  2005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终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了甘锦华的死刑判决。

  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与一批同被复核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广东顺德参加公开宣判执行大会。他没有放过最后这次机会,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坚决否认被终审认定的犯罪指控。当时,广东高院负责监督死刑执行的法官认为案子还有疑点,在向省高院请示后,甘锦华被重新押回监狱。最后一刻,甘锦华被暂停执行注射死刑,与死神擦肩而过。

  2007年11月13日,广东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

  2008年1月17日、3月31日,此案在佛山中院两次开庭。

  2008年4月18日,佛山中院在顺德法院开庭公开宣判,甘锦华再次被判处死刑。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

  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两次开庭,进行再审,至发稿日仍未下判决。

  警方认定甘锦华为凶手的关键,是DNA鉴定。案发后第二天,即200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将在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的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移交鉴定机关做DNA鉴定,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提交的检材作了相应的记录,并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被告人甘锦华因其他犯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抓获,公安机关提取其血样并于2004年11月13日作出DNA图谱,发现与前案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由此认定甘锦华为杀人疑凶。

  而广东高院决定再审的原因,也是上述DNA鉴定。辩护律师认为不单是鉴定,检察院的证据里一共有28个疑点。

  第一次公开审讯录像

  顺德公安局在2004年逮捕并对甘锦华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成为案件第一个焦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如果证实警方存在刑讯逼供,对案件将有颠覆性的影响。

  被捕后的9次审讯中,甘锦华反复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4份,无罪供述5份。在历次庭审中,甘锦华都坚称他受到逼供,才被迫作出有罪供述。

  辩护律师称,甘锦华4份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和不符逻辑之处:“有罪供述”称甘锦华曾拿木椅击打两尼姑,而两张木椅却没有任何击打过的痕迹;“有罪供述”称作案后甘锦华将钥匙和手套扔到了花园旁的“河涌里”,棉袜和小刀扔到甘锦华家巷口的“池塘里”,但警方却没有起获这些证物。

  甘锦华自书的“辩护词”写道:“认罪供述纯粹是在办案民警的精神虐待及威迫下被迫按照办案民警的指引所作出的,由2004年11月12日早上8点被传唤到派出所,到2004年11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在这百多小时里,办案民警以车轮战的方式对我进行精神轰炸,不间断审讯,中途根本不让我休息。在同我去小便时,办案人员将他们所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一次又一次地在我耳边讲述,向我的脑袋灌输,并在2004年11月17日去案发现场时,还在车上面用图示教我如何指认案发现场,辨认方位。2004年11月15日傍晚5点多,我当时疲累不堪,心力交瘁,精神接近崩溃,痛苦的精神折磨让我真的想死掉算了。就在这时办案民警抛出了诱饵,开出了诱人的条件,说:‘只要你按照我们所说的案情作一份笔录,承认作案,就可以让你好好地睡一觉,歇息一下。而且,还可以安排你的家人到派出所来见你。’我本已精神迷糊,体力竭尽,只要能让我歇息,什么条件我也愿意答应了。加上自己对妻子和6个月大女儿的担心与挂念,我答应了办案民警的条件,在他们的指导下作出了认罪供述。到2004年11月17日凌晨1点左右作视频供述时,才知道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向我灌输他们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原来是为视频供述作准备的。”

  2009年3月25日的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一段办案民警审讯甘锦华的录像。录像中,甘锦华作出了有罪供述,看不到刑讯逼供的图景。控方认为甘锦华受审时精神良好,头脑清醒,看不出是经过100多小时连续被剥夺睡眠的状态。

  录像中,当民警问甘锦华“当时被害人在你身后还是身前”时,甘锦华回答“身后”,民警再问:“到底身后还是身前?”甘锦华随即改口称“身前”。录像大约播放了十几分钟后,法官考虑到时间问题,要求书记员将录像直接拉至末尾,可以清晰听到办案民警对甘锦华报时,“2004年11月14日凌晨1时15分。”

  针对这个新证据所提供的审讯时间,辩方认为审讯地点不可能在控方所指的顺德看守所,而应该是甘锦华所指的陈村派出所内。对此辩护律师苏用和解释道:“凌晨提审,绝对不是看守所的做法,而是派出所的做法。这方面警方的提审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省高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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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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