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一罪犯被执行枪决
近日,备受关注的丽江女大学生张超抢劫一案尘埃落定——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听到法院的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张超一下子瘫了。 记者 王法 摄(一审宣判,资料图片) |
一审判决 张超及谢宏犯抢劫罪被判死刑谢宏,又名谢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农民,住景谷县正兴镇老姚村。张超, 又名杨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陈光吕,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
谢宏、陈光吕在判决书上签名 记者 王法 摄(一审宣判,资料图片) |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天上人间”夜总会相识后,被害人木鸿章经常邀约张超陪同吃饭、会友,并先后赠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 张超将其与木鸿章交往的情况告知其男友上诉人谢宏,张超、谢宏即商议采用暴力胁迫劫取木鸿章的财物。
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称丽江人木鸿章有欠他钱,准备暴力索要欠款,陈光吕当即答应帮忙。
12月18、19日,谢宏、陈光吕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
12月19日14时许张超用谢宏交给其的号码为“15912229022”神州行卡发送短信邀约被害人木鸿章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约会。当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张超与谢宏的出租房附近,张超下楼将其木鸿章接到房间,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胁迫后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从木鸿章身上搜出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车钥匙等物,张超将木鸿章的手机关闭。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套取农行借记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由谢宏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穿上事先准备衣服、口罩伪装后,骑自行车到丽江市福慧路的农行取款机取出2万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张超、谢宏策划的步骤,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后,将尸体抬进卫生间,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为260多份,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包装后,搬运到木鸿章的越野车上,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3人返回途经三家村转台时,12月20日凌晨3时许,张超戴上口罩伪装后再次从农行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上诉人谢宏将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因找不到出租房钥匙,3人会合后便入住康宏酒店。谢宏、张超、陈光吕于12月20日上午让房东开了出租房门后,对出租房进行清扫并对赃款进行分配,除陈光吕分得的13000元外,谢宏、张超分得29000元。陈光吕将被害人木鸿章的衣服、电脑等物品装包携带至昆明抛弃,谢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毁弃,于22日再次清扫出租房后,携带张超的物品及两人分得的赃款前往昆明。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均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谢宏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被害人木鸿章在本案中有过错,对其应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超上诉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张超12月19日找木鸿章只想索要被强奸后的赔偿款4万元,至于木鸿章被勒死及购买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龙绳均不知情;一审指控上诉人张超参与杀人抢劫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张超参与到柜员机上取钱,但未邀约及参与杀人的行为,为转移尸体参与过抛尸;上诉人张超没有参与过杀人、抢劫的行为,判处死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及杀害被害人木鸿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千多元及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均构成抢劫罪。且将被害人木鸿章勒死后肢解尸体,抛洒与玉龙县护城河内,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抢劫数额巨大,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谢宏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张超提起犯意,发短信诱骗木鸿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鸿章尸体,伪装后2次到柜员机提取木鸿章存款,清理犯罪现场;陈光吕参与购买作案具、杀害木鸿章、肢解尸体,抛尸块,伙同张超伪装提取木鸿章存款,销毁作案时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鸿章衣物,3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本案抢劫行为,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所实施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犯罪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惩治犯罪,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谢宏、张超、陈光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裁定下发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在押期间企图指示张超翻供,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赵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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