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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女学生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 谢宏被枪决

  来源:云南信息报

    丽江女大学生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尘埃落定

  劫财碎尸 女大学生男友昨被枪决

  本报讯 (记者 徐蓉)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昨日上午,随着“丽江女大学生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中的“男友”谢宏被枪决,此案宣告结束。

  张超,女,1988年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谢宏,男,1982年生,云南省景谷县人,农民,乃张超男友。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某夜总会相识,木鸿章常约张超吃饭会友,并先后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遂与男友谢宏商议暴力劫取木鸿章财物。之后,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接到谢宏电话,也赶到丽江,并与谢宏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12月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的房屋,谢宏、陈光吕对其实施抢劫、套取银行卡密码后,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并将尸体肢解为260多份,包装后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案发后3人相继在丽江、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8年6月,丽江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三人犯抢劫罪,谢宏、张超判处死刑,陈光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维持原判。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院依法将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核准谢宏的死刑裁定。4月17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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