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体成为民众问责与维权的道具
□杨涛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政府安排在20日零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
死者何时火化与下葬,那是家属的意愿,应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进行,政府不宜插手,通常情形下政府也不会插手。但是,在重大敏感的案件或者突发性事件面前,一些地方政府就特别热心于死者火化与下葬的问题。在瓮安事件中,当地政府专门派出干部,二十四小时候守着落水女生的下葬;而在湖北“高莺莺事件”中,当地政府竟然派出武警强行抢走高莺莺尸体进行火化。
死者何时火化与下葬,何以让地方政府如此关心,难道还有特别的意义吗?答案是肯定的。在矿难、塌桥等突发性事件和一些刑事案件中,无助的死者家属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借助遗体来向公众和媒体哭诉,用悲情来争取舆论的同情,从而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对肇事者、渎职官员的问责,有些极端的死者家属甚至抬着遗体冲击企业和政府机关,在这些单位摆设灵堂。在某种程度上讲,遇难者的遗体,已经成为死者家属与政府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讨价还价的道具。
这就不难解释地方政府热心于遇难者尸体火化与下葬了。因为,遗体如果一直没有火化和下葬,死者家属就无形中多了一个筹码,他们可以通过这个筹码提出许多要求。政府要强制死者家属尽快火化,规定一个时间表,甚至不惜以支付更多金钱来赎买死者家属加快火化步伐,其目的就是要打掉死者家属手中的筹码,不让他们向公众哭诉悲情,从而减弱家属在未来谈判中的博弈能力。
一些死者家属利用遗体来漫天要价是不对的,而利用遗体来冲击政府更是违法行为。不过,更多的死者家属选择遗体作为筹码,确属无奈之举。
试想,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早就有死者为大、早日落土为安的习俗,如果不是迫于无奈,谁会用死者来作为道具,践踏死者的尊严。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他们,一旦死者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与下葬,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他们难以控制的,赔偿可能低于法定标准或者迟迟不到位,对有关人员的“问责”可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无数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经验也在提醒他们,只有凭借遗体这个最后的筹码,才是获得应有权利和对责任人员进行有效问责的办法。
追踪“遗体成为民众问责与维权的道具”背后的原因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的某些地方政府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政府机关是严格执法的,对责任人员的追究是有力的,民众向司法救助的渠道也是畅通的,那么,死者家属还有什么必要冒着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把遗体作为问责与维权的道具呢?死者家属用遗体作道具,而政府强制死者家属进行火化与下葬的现象屡屡重演,说明了利用遗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是保证一些地方政府严格执法的动力。因此,让所有的死者家属能产生这样的自信———即使是死者早早火化和下葬了,死者家属的权利仍然能得到维护,相关责任人员仍然能得到追究,他们仍然有公正的救济渠道,并非“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这才是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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