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从事有安全风险的活动 应给志愿者办人身保险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即将有法可依了。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这是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自发抢险救灾也是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根据该定义,志愿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还包括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没有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者直接对服务对象开展的无偿服务活动。关于对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草案将志愿者定义为“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并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突发自然灾害 政府组织志愿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志愿者自发开展抢险救灾志愿服务,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成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但是单位和个人组织的非公益性活动以及有能力通过商业活动获取服务的,不得申请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对于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
志愿者考公务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为体现对志愿服务的鼓励,条例草案对两类伤亡事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在抢险救灾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有关单位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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