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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视居住更适用“邓玉娇案” 更符合民意

2009年05月29日11: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监视居住更适用“邓玉娇案”

  秦平

  5月26日晚,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女服务员刺死镇招商办官员”的犯罪嫌疑人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连日来,“邓玉娇案”引发了舆论狂潮,一方面人们同情女孩的遭遇,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她未来的命运感到焦虑,特别是在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以后,这种焦虑达到了顶点。

  民众的焦虑是人之常情,但任何一桩刑事案件都要经过正常的侦查程序也是法律的规定。就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讲,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邓玉娇进行刑事拘留也并无不可,毕竟有人在这起事件中死亡。但问题的关键是此案有其特殊性,邓玉娇是一个弱女子,对方则是几个违法违纪进入娱乐场所的政府官员,邓玉娇的行为是由对方直接引起的,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舆论一边倒的趋势,人们认为刑事拘留措施是对弱者的惩罚。

  现在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邓玉娇的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其实,我们知道,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监视居住,都是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目的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有罪的,因为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而且有没有罪,有什么罪,都还要等法院来最终裁决,公安机关无权给当事人定罪。但是就“邓玉娇案”来说,监视居住要比刑事拘留更符合民意。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是有轻重程度上的不同的,更重要的是监视居住在客观上同样可以达到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目的。

  强制措施的变更让我们看到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注意客观公正,又充分考虑到了社会效果。而任何一个案件的侦办都有一个过程,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案情的逐渐明朗,相信司法机关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关心邓玉娇命运的同时,不妨多一点耐心,把心态放平和,应该相信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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