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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政府职能改革面临新契机 江必新提出行政监管六原则

2009年06月09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金融危机背景下行政监管如何进行?应依据什么原则进行?如何对监管者进行监管?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江必新在首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上提出行政监管应遵循六个原则。

  江必新强调,金融危机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最佳时期,也是重新进行监管权配置的最佳时期,是进行政府再造、监管再造的最佳时机,要利用这个时机进行监管再造,进行法治政府的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在诸如金融、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江必新说,行政监管,第一,要坚持谦抑原则。进不进行监管、采用什么方式监管都要坚持谦抑原则,监管到什么程度要谦抑,在什么范围内进行监管也要谦抑;第二,坚持有效监管原则;第三,坚持法治原则;第四,坚持科学理性监管的原则;第五,坚持和谐监管的原则;第六,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

  江必新客观地说,要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的错位和缺位。事实上,在转型时期既有越位,也有错位,还有缺位的问题,所以不能一概说要放松还是强化管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领域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经济领域可能方式多一点,而社会领域可能强化多一点。

  他认为,中外的情况不一样,不能听外国人说放松就放松、说加强就加强,必须根据我们自身的国情来做决定。要特别注意到我们过去是全能政府,自己既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同时还是监管者。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解决新的监管,这是再造问题,一方面要放松,另一方面又要强化要跟进。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江必新看来,一切要因条件而异,要实事求是,最终要从改善和优化上下功夫,在监管再造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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