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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营养丰富的行政法学力作———读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有感

2009年06月03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江必新先生的专著《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以下简称《类型》)取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为视角,将行政法制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种基本类型,不仅细致分析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制,而且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思路。
具体说来,可用三句话概括其特质:一是“行政法学知识的精华本”,侧重反映它的“博”、“广”、“俗”,说明它适合对行政法学知识感兴趣的各界人士阅读;二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侧重反映它的“专”、“深”、“雅”,说明它值得行政法学者仔细研读;三是“法治政府建设不可多得的有益参考”,侧重反映它的实践品质、应用价值、启发意义,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者、决策者、设计者、参与者、监督者品读它后会有“开卷有益”的体会。

  行政法学知识的精华本

  《类型》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通过对行政法制进行类型化,为读者提供了一条事半功倍地把握行政法学知识的便利途径。通览全书,可发现以下三大明显特点:

  第一,内容充实。《类型》既涉及到行政实体法,又涉及到行政程序法;既涉及到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又涉及到行政救济法;既介绍了中国行政法,又分析了外国行政法;既描述了过去和现在的行政法,又展望了未来的行政法;既归纳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制之共性,又概括了它们的个性;既客观地总结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制之进步性,又理性地揭示了它们的局限性;既解析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制之特点,又阐述了它们产生与存在的背景……所有这些,反映出《类型》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

  第二,一目了然。《类型》的初衷是“对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规范重新进行归纳分析”。一个“古今中外”,一个“重新”,意味着这是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作者在宏伟的学术抱负、坚定的学术信念与长远的学术规划的支持下,知难而上,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化繁为简、去芜取精,敏锐地发现了“所有的行政法规则似乎都在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避免了被不计其数的行政法规则迷惑的困境,抽象出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法规则之异同,从而确定了行政法制的三种基本类型: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古今中外成千上万、令人目不暇接的行政法规则由此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第三,文字凝练。拿作者对注释的处理来说,书中注释不仅多,而且很多注释很长,但不显累赘。这些长的注释大多是对古今中外有关法条的引用与说明,其中不少法条罕见于行政法学的其它成果中。作者将它们置于注释中而不是正文中,既有利于佐证正文中的观点,也为读者提供了不少难得的线索,还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精炼程度,有助于读者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阅读效率。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

  根深才能叶茂。我国行政法学起点晚、积累少,虽然近些年来发展喜人,但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落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类型》的重要贡献不仅在于创新性地研究了行政法制基本类型这样一个属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课题,在这个课题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而且在于以此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规律进行了有益探索。

  之所以说研究行政法制的类型化属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从根本上讲,是由行政法制的类型化研究聚焦于行政法规则决定的。法学发展史表明,是分析法学或者说规范法学,也就是钟情于法律规范、只就法律论法律的法学,标志着法学的真正独立。行政法学的繁荣,也必须奠基于对行政法规则的充分了解,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或者虚假繁荣。而要对行政法规则有充分了解,类型化就是不可逾越的途径。只有对纷繁复杂的行政法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才能精细地而不是粗糙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深刻地而不是肤浅地认识行政法规则。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只有进行类型化处理,我们才会立体地而不是片面地、动态地而不是静止地、多元地而不是单向地去把握行政法的规则体系。”

  在《类型》之前,行政法学界并非无人涉足行政法制的类型化研究,作者与他们的区别不仅仅在于系统、专题,更重要的在于创新、突破。

  一是视角的创新。作者以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为视角。以法系、社会形态、时间、空间为标准,侧重的是行政法的外在视角。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则是行政法的内在视角,这种内在视角有助于把行政法看得更清楚、更明白、更真切。

  二是路径的创新。作者从植根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行政法规则,这样一种从文本出发的实证主义路径,表面看来是不及价值分析那样义正辞严,但得出的结论的确实在。

  三是结论的创新。作者没有迷失在浩如烟海的行政法规则中,相反发现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法规则都在回答五个基本问题。通过反复思考这五个基本问题的关系以及反复比较行政法规则对这五个问题的回答,作者别开生面地将行政法制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和法治行政三个基本类型。这种分类,既具有形式逻辑的性质,也具有辩证逻辑的性质,反映了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的逻辑发展史。

  需要指出的是,《类型》的贡献远不在于对行政法制类型化分析本身,而在于它通过分析行政法制的类型这一具体问题,在多方面深化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有助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和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

  《类型》深化了行政法历史的研究。作者深知研究行政法历史的极端重要性,认为:“一个没有历史记忆的人,是难以开拓未来的”;“如果无视行政与法的关系变化脉络和行政法的演变轨迹,我们就难以预知行政法的未来”。作者不仅考察了行政法的演变史,而且重新论证了行政法的发生史,认为行政法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产生。他对“以法行政”类型的详细阐述,大大丰富了行政法历史的讨论。

  《类型》深化了行政法规律的研究。《类型》紧扣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梳理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规则,总体上属于宏观研究而非微观研究。正如作者所说:“如果对行政法不进行必要的宏观考察,对行政法的微观研究和实际运作就可能迷失方向”。作者不仅分别分析了三种类型的行政法制,而且比较了它们之间的异同、优劣,从而揭示了行政法进化与发展的某些规律。

  《类型》深化了行政法学若干重要范畴的研究。其对行政法的概念进行了新分析,依次阐述了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的产生与发展、特征与背景、进步性与局限性,大大深化了行政法、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这四个重要范畴的研究。

  还需要指出的是,《类型》为综合有效运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一个成功典范,《类型》综合运用了行政法学的多种研究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文本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跨学科分析方法。一方面,作者选取的文本涉及古今中外,在此基础上的行政法制类型可谓有根有据、有血有肉。另一方面,作者比较的方面不仅包括异,而且包括同;不仅包括特点,而且包括背景。经过如此比较的行政法制类型可谓有模有样、有棱有角。再一方面,作者既始终坚持行政法学的叙事风格,又大量运用了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学科的知识与方法,还大胆吸收了政治学、经济学等法学以外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在此背景下的行政法制类型可谓有声有色、有趣有味。

  法治政府建设不可多得的有益参考

  法学在本质上是应用科学,认识社会、服务社会是其应有使命。《类型》的实践意识明显,它将落脚点确立在中国行政法制上,在“余论”中就中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提出了思路,基本观点就是要努力实现从依法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转换。不过,在笔者看来,虽然《类型》在“余论”的第四部分就从依法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换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性意见,且这些意见完全适用于法治政府建设,但《类型》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借鉴和参考意义,主要不是在“余论”中,而是正文中,在对各种行政法制类型进行的描述中、对比中。正是这些描述和对比,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其他行政法学著作难以提供的、可资借鉴的知识和智慧。

  《类型》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一面不可多得的“镜子”。《类型》是在对古今中外的行政法规则进行长期考察基础上撰写出来的,它分别解剖了行政法制的三种基本类型,揭示出了它们的特征和规律。以《类型》来观照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可以判断其大致方位,而且能发现其进展与症结,从而有利于对症下药。

  借鉴《类型》有利于开阔视野,有助于避免用以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思路来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行政的错误,也有益于从各国建设法治行政的经验中挑选出最适合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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