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左)和母亲走出法庭 |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心境障碍(双相):又称作躁狂抑郁症或躁狂抑郁性疾病,是一种精神疾病,其特征为情绪可从高涨到低落间波动,心境变化较大——编者注。)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解读邓玉娇案
据新华社电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对此案进行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其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这是因为邓玉娇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将来我会多做善事”
——邓玉娇判决后首次面对媒体
16日11时,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告诉记者,她和家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没有上诉的打算。这是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面媒体,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这位21岁的姑娘曾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因等待司法鉴定而住院观察,而后被改为监视居住。如今,法院一审宣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说,回到家后,她打算先把自己的病治好,如果有可能,会趁着年轻多学一些知识和技能,然后找一份好的工作,把生活过好。当记者告诉邓玉娇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哽咽着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社会。”邓母表示:“在此案中,女儿的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我深感歉意。对于今天这样一个宽大的处理结果,我很满意。”
在昨日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被告席上的邓玉娇话不多,但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记者采访完后,医务人员再三叮嘱邓玉娇半个月后进行复查,随后她在母亲的陪伴下,走出了法院大楼。这时,在法律上已恢复自由的邓玉娇小声问母亲:“妈妈,我能去逛街吗?”
从清晨起,法院大楼旁就开始有群众聚集。庭审结束时,近200名关心此案的群众仍等候法院门外,大家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秩序。
下午4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 (记者吴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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