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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拆迁也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

2009年06月21日14: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北京市将积极推行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拆迁工作要以政府为主导,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新华社6月21日)

  北京市政府的定调实际上意味着拆迁的强势一方对最近相关媒体经常讨论的拆迁问题的一锤定音。


  旧城改造在许多城市都是势在必行的,因为这些居民点由于公共设施不善,诸如道路不畅、上下水不合理、地势低洼、房屋质量差、没有消防设施等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拆迁的顺利推进,首先就要把被拆迁群众补偿做好,让群众能够通过拆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环境有明显提高,生活水平不能下降。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是地方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但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能单纯要求拆迁户“舍小家顾大家”,对危旧平房区或棚户区的改造同样如此。无论是哪一级政府都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要求老百姓做出无谓的牺牲来换取超越城市发展阶段和管理水平的大马路、大广场、大商业中心、大型房地产项目等盲目求大求新的政绩性项目。近些年,媒体相继报道一些地方在拆迁改造时发生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实际上是强迫人民群众放弃他们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这就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话语权与决定权。补偿安置方案一般由政府制定并公布。可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对涉及到的拆迁户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协商与谈判?我们又以什么为标准来认定其是否符合拆迁户的利益呢?

  为此即便是政府主导型的拆迁也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应在当前的政治格局下,寻找更合适的途径。对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大事的问题,人大、政协理应充分发挥其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拆迁安置方案在制定出来之后,应当经由当地的人大、政协这些民意表达机构进行讨论、修改和表决,并在他们的监督下由政府进行执行。拆迁户可以通过民意机构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

  拆迁安置协议书应具有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管涉及到哪一方面,谁违反了协议条款,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条款中,尤其应当明确做为强势一方的政府的违约责任,拆迁工作既然是政府主导,拆迁户在利益受损时当然可以要求政府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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