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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 你可不能失了公信

2009年07月02日07: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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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向法庭提交的公证,落款时间竟比庭审时间还晚一小时!

  这个有点滑稽的一幕,出现在6月上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上。此事当场引起人们对公证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并进而发问:谁来监督公证机关?

  据记者了解,今年3月,美国汤美·希尔佛格(TommyHilfiger)品牌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普罗公司”),将北京秀水街市场及其商户张某起诉到法院,称张某的摊位4次被发现销售假冒“TommyHilfiger”品牌的服装,已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人,英特普罗公司采取了公证打假的方式,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陪伴下,前往秀水街购物,对购买到的涉嫌假冒的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保存实物。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就是主要证据。诉讼中,英特普罗公司要求秀水街市场和商户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6月4日下午开庭审理。15时20分左右,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称,有的证据刚做完公证,请求现场提交。原告方助手随即进入法庭,提交了两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书,内容为公证处对存放涉嫌假冒服装的证物箱进行封存的过程。出人意料的是,向法庭提交的两份公证书的公证时间,分别为“2009年6月4日下午16时22分至16时30分”、“6月4日下午17时21分至17时30分”,而当时的庭审时间却是15时20分左右,以此时间为准,公证员还没有进行公证。

  如此不严谨的公证,怎能令人信服?被告代理律师许胜忠和张某当庭对这份“早产”的公证书提出质疑,并建议法院向公证处发出司法建议。

  庭审后,北京方圆公证处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两份公证书中的时间错误,是公证员打印错误造成的,这两份公证书应该是在6月3日作出的。6月5日,北京方圆公证处已经作出了一份更正决定,称两份公证书严重违反客观性,不符合客观事实,应予以撤销,更正后重新出具。

  对于方圆公证处的说法,许胜忠律师表示难以让人信服。他告诉记者,这些年,他为秀水街商户代理的所有案件都以公证打假的方式进行。在这些案件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说是漏洞百出,有一些错误简直“能够让人笑掉大牙”。

  许胜忠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内容是“商户律师现有材料反映公证问题汇总”。许胜忠指着材料中的一个案例对记者说:这是方圆公证处作出的一个违反生活常识的公证。

  该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说,两名公证员6个小时内在秀水街市场购买了127件商品,但以这个速度计算,两位公证员平均3分钟买一件商品,还要楼上楼下奔跑,“这太离谱了!”许胜忠律师拍着这份材料说,这里收集的问题还包括违反法律程序、公证员未按照《公证法》规定两人同时在场等20多处有漏洞的公证。

  许胜忠说,他掌握的公证问题中,有3项涉及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今年4月1日,他带着相关录像证据前往方正公证处申请复查,至今没有结果。5月25日、6月1日,他两次前往朝阳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均未予受理,答复是:请找北京市公证协会进行投诉。“然而,方正公证处主任就是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许胜忠说,“我觉得,谁来监控公证机构的问题,应该受到司法部门的关注。”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对公证处的监督已成为舆论关注的问题之一。状告公证处的案件也越来越多。2009年4月,某消费者因购买了假金“生肖五福牛”,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在起诉生产厂家的同时,要求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和某电视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位消费者说,他是通过电视节目看到“生肖五福牛”的广告,由于该产品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称“经查,该产品系中国黄金工艺协会监制”。正是基于对公证机关的信任,他才以7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生肖五福牛”。但媒体曝光显示,该金牛系人造大理石、外包铁皮刷微量金元素伪造而成的,东方公证处在公证书中所说的“中国黄金工艺协会”根本就不存在。

  据了解,我国的公证制度是1980年恢复重建的,当时公证处为行政机关。1994年,公证机构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再后来,公证处逐步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据知情人士披露,目前很多公证处的公证员都有具体的年度任务,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办证量要求,工资收入与工作量相挂钩。公证处的公证地位遭受质疑,与近年来公证处性质的转变密不可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与兼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2006年出台的《公证法》留下了一些“模糊地带”,导致公证活动在许多领域出现争议。在大陆法系中,公证机构原是行政机构,公证员是公务员;在英美法系中,公证是民事行为,无法定强制效力。我国对公证机构进行的改革,是在大陆法系下又渗透了英美法系的东西,所以在操作上总是“打架”。他认为,《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转向了具有“法律公证职能”的机构,同时明确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但又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公证机构自然要考虑创收,但问题是,当“营利”成为公证机构的追求时,按公证法要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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