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南宁禁止擅自租借经适房 虚假购房者将取消资格

2009年07月07日11: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宁晚报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借的,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按原购房价,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回收。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已完成修订。

  6日,南宁市房改办主任周井光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据悉,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取消后,对这部分人员的住房问题,政府将通过建设廉租房来解决;对于中等收入人员的住房问题,将用限价房解决。

  供应对象 中低收入变低收入

  2004年12月2日开始执行的(南府发〔2004〕109号)文《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完成修改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则将“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周井光在解释这一变化时介绍,《暂行办法》的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根据南宁2008年的统计年鉴,南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2.6万元。如果继续执行《暂行办法》,年收入15万元的家庭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禁止擅自租借经济适用房

  《暂行办法》规定, 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己骗购的经济适用房,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成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还明确: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借的,情节严重的,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周井光说,新增的这一条款,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经济适用房使用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记者 方东云 王锦辉)

  

(责任编辑:张勇)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