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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货币补贴资金“到账”

2009年07月08日07: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7月7日,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宣布,目前,全市货币补贴资金已按计划落实,并划拨至各区县(市)住房保障专户。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登记。若有不受理登记的问题,可向区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


  变化今年,沈阳市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

  原则“经适房货币补贴的原则是"应保尽保",随报随批。”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胡长生介绍,沈阳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5.6万户。截至目前,各区县(市)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为7431户,已审批2713户。这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拿到《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买到新房或二手房后,即可获得经适房货币补贴。

  标准目前,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于洪等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沈北(含蒲河新城)、棋盘山、浑南等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辽中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法库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义务据了解,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时限凡在2009年7月10日前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未能购买房屋的,可到所在区持旧换新;在7月10日后取得“认定书”的,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未购买房屋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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