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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弄丢关键证据 医患各提病历真假难鉴定(图)

2009年07月11日17: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被爸爸撩开上衣,小勇齐一脸痛楚。
被爸爸撩开上衣,小勇齐一脸痛楚。

  法官弄丢了关键证据,咋办?

  该证据的丢失,导致司法鉴定时,医患双方提交的相互有出入的病历真假难辨

  □记者黄普磊  实习生刘泽飞文记者许俊文图

  核心提示

  8岁男孩肚疼去医院治疗,两次手术后生命垂危,家长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患者家长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并将盖有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提交给驻马店上蔡县法院的一名法官。不料,该法官竟将其丢失。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医院重新提交的病历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鉴定,患者家长却发现病历中多处内容已经更改……

  关键的证据缘何会被法官弄丢?两份内容不同的病历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两次手术引发医患纠纷

  昨天上午,于合轩带着10岁的儿子小勇齐来到报社,掀开小勇齐的上衣,记者惊呆了:小勇齐的肚子大片都是缝合的伤口结成的疤痕,一个塑料袋子挂在他硬硬的肚皮上,塑料袋里面是他的一大截肠子和一团散发着臭味的粪便。

  “我儿子现在只能这样把肠子引出体外大便!”于合轩说,2007年12月29日,8岁的儿子小勇齐突然腹痛恶心,被送进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肠梗阻原因待查、腹膜炎、重度贫血。小勇齐于当天做了手术,将阑尾及小肠肿瘤切除。术后3天被诊断为肠梗阻腹膜炎再次手术。

  “手术没有减轻儿子的症状,我儿子被紧急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抢救治疗。”于合轩说,在郑州大学一附院住院期间被多次下病危通知书,后经一附院全力施救,以及一位华侨和亲朋好友的资助,终于把孩子的命给保住了,但是住院几个月下来,花费十几万元。

  于合轩说,转到郑大一附院当晚,专家就为小勇齐紧急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小肠上长达90厘米的坏死部分。随后,儿子的病情开始逐渐好转。“截断的小肠有一端放在了体外,不然的话他体内产生的废弃物没法排泄出来。今年9月份,他还要进行一次手术,才有完全康复的希望。”

  “为什么小勇齐在县医院开了两次刀,症状却不见好转?”于合轩认为上蔡县人民医院在给他儿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于是就在律师的指点下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复印病历,并让医院在复印的病历上盖上了公章。拿到病历的于合轩随即赶到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蔡县人民医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坚持要留那份盖章的病历,我和律师就复印了一份留了个底!”于合轩说。

  医院病历多出一个山寨版

  今年7月3日,受上蔡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上蔡县人民法院技术室的人员把需要做鉴定的病历交到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时,于合轩和代理律师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不是他们去年7月份提交给法院的病历,而是医院重新制作的一份病历。“医院提交的这份病历多了好几页内容,盖章的位置都变了。”于合轩说,他们当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拿出自己留存的一份复印件作比较,但由于自己所持的病历连同印章都是复印件,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采信。

  “我们不求案件结果如何,只求别造假。如果鉴定结果出来了,医院没有责任,我们认命,绝不会要对方一分钱!”于合轩说,他很想弄清楚,两份病历的内容为何会不一样。两份不同内容的病历显然只有一份是真的,那么,谁的病历是假的呢?昨天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了上蔡县人民医院医生孟波。他告诉记者,小勇齐在该院治疗期间,就是他负责治疗的。

  孟波告诉记者,因为于合轩向法院起诉的是上蔡县人民医院,而不是他个人,所以他并不知道此案的更多细节,“这个官司一直是医院在负责,具体的事情好像都是医务科的孟晓林在负责,我不清楚情况”。

  但当记者表示希望其能提供孟晓林的电话,以便了解关于病历问题的具体情况时,他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在于合轩的质疑下,上蔡县人民法院技术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于合轩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可以到法院把当初上交的病历调出来,用那份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法官丢了当事人诉讼证据?

  于合轩和代理律师随即赶到上蔡县人民法院,表示希望提取当初交给法院的病历复印件,却被告知:交到法院的病历找不到了。律师惊愕了,交给法官的那份盖章的病历缘何会被弄丢了呢?如果这份病历丢了,怎么能证明两份内容不同的病历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呢?病历如果无法证实真伪,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主管此案的上蔡县人民法院法官邱永胜,他承认当时确实接了于合轩的一份病历,“我记得很清楚,他们给我的是从医院弄出来的复印件,原件医院肯定不会给,人家医院要留。”邱法官说。但当记者问起他接收的这份病历的下落时,邱法官说:“时间有点长,我记不清楚了……”

  记者问,法院在接收这些重要证据的时候,按照规定是不是应该出具清单和收据?

  邱永胜说:“有时候出,有时候不出,像这个案子证据比较少,我就不出了。”

  记者又问道:“那当时接收的证据都放在哪儿?”

  邱永胜说:“肯定都放到案卷里了,不过卷宗里面我确实找不到了,要不我再找找吧。”

  记者随后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该规定第十四条清楚地写道: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秦华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官丢失当事人诉讼证据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法院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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