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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为基层政法培养人才

2009年07月15日03: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主要招录退役士兵和应届毕业生

  录用后到相关高校定向培养两年

  在校学费生活补助费由国家负担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盛若蔚)记者今天从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和教育部获悉: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于近期展开。
此次试点将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人才。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试点工作有四个特点:

  公务员招考与教育考试同步进行。由各试点省区市制定招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命题(教育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安排考点考务、组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等。

  试点范围大,招录数量多。今年试点范围涉及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招录23068余人。

  严肃招录纪律,严防考试舞弊。各试点省区市录用考试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及教育考试相关规定,严格招录程序,严肃招录纪律。这次招录建立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在招录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因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还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决不姑息。有关方面将加强考场管理,认真做好考务工作,对违纪、违规及作弊考生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对拟录用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后,将与有关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到有关高校进行为期2年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和学习。毕业合格的人员,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所定向省(区、市)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人员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招录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将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67所政法院校学习,分别按专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等层次培养,按相关规定合格者,毕业颁发相应高校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相应学位。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补助费用,由国家负担。

  各试点省区市将于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参加考试。整个招考工作将于10月中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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