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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事故第二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公诉

2009年07月15日10: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李清伟 通讯员 马倩如)7月1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襄汾“9·8”溃坝事故第二批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被临汾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至此,检察机关对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及职务犯罪的30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已全部完成。

人民法院已对第一批提起公诉的17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另3名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次提起公诉的10名犯罪嫌疑人是: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原县长李学俊、襄汾县原副县长韩保全、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有顺、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史樊元、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郝满堂、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郭宏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桑海明、中国农业银行临汾分行原副行长贺卫萍(亢海银之妻)、浮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职工刘治国。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学俊、韩保全、王有顺、史樊元、郭宏安、桑海明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襄汾新塔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放任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最终导致尾矿库溃坝,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后果极其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亢海银、李学俊二人明知事故原因不是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在当时已发现32具尸体的情况下,却向临汾市政府上报死亡22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郝满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审核把关,对应当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不吊销,对不应当核准上报延续采矿许可证的却核准上报延续,导致新塔公司非法开采矿石77万余吨,并致使该矿尾矿库溃坝,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查明,亢海银在担任汾西、浮山、襄汾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及购物卡等共计7.3万元;李学俊在担任隰县、襄汾县长期间,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万元;桑海明在任职期间,收受古县某煤矿现金1万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治国、贺卫萍受亢海银的暗示、指使后,将其受贿所得的7万余元转移,并以种种谎言加以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亢海银、贺卫萍夫妇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07万余元及666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学俊及其家属对其家庭财产中12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亢海银、贺卫萍、李学俊三人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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