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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践踏常识的判决才是真正的“强奸”

2009年07月15日16: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践踏常识的判决才是真正的“强奸”

  “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这种模糊的时间表述,竟然堂而皇之出现在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这份判决书还有如下漏洞: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另一方却构成“强奸罪”。

(7月14日《广州日报》)

  被告中的一方是强奸还是嫖宿了原告,旁人一时难以论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浑身漏洞、罔顾常识的判决书,本身就犯了一种“强奸罪”——“强奸”常识、“强奸”法律、“强奸”公民权利。

  稍有常识者都知道,案件不查明不能侦结、不能起诉、不能判决,但在安徽省东至县,这样的常识被公检法机关一一践踏了,践踏最粗暴者当属当地法院的判决:案件不明不应该糊里糊涂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不可能一方是介绍卖淫,另一方是强奸,这种不对称的判决简直就是法官自己在打自己嘴巴。以上这些道理,即案件不明不能开审,判决结果不能显失对称,那是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都能想到的。而对于当地法官来说,这些知识更是小菜一碟。

  一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违背这些常识,无疑也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和强奸。众所周知,法律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守住这一底线的任务,归根结底还得由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界、司法界人士来担当。而其中的法官,居于法律适用的最后一环,无疑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守护者。如果法官枉法裁判,甚至枉法到了连违背起码法律常识也不扯一块遮羞布来盖的地步,那真的就像谚语“法官手中的司法自由权就好比暴君的法律,它的标准无人知道”所云一样令人恐怖了。

  糊涂判决“强奸”常识与法律,最终“强奸”的还是公民的权利。众所周知,任何人不经法院审判不得被定为有罪,但面对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又置被告中的一方于何种境地呢?这样的判决,既有表述模糊又有自相抵牾的毛病,本质上只是一种无效判决,但在客观上又已经定出了强奸罪名与刑罚,对于被告的名誉权无疑已经构成侵害。可以想见,在案情不明、刑罚已定的情况下,这些被告受到羁押的方式、时间很可能已经超出“无罪推定”理念主导下的正常方式与合理时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又何以保障?

  进一步说,即使被告最终真的被证明犯有严重的罪行,但在案件查明之前,他们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也不能受到如此侵害。安徽省东至县法院的这一纸糊涂判决,接连“强奸”了常识、法律和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是不是也算一种“轮奸”呢?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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