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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藏宝局长”邹建新因受贿被判12年半

2009年07月28日18: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丽水7月28日电(记者袁爽通讯员夏松)被当地人称为“藏宝局长”的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因犯受贿罪,于今天被浙江丽水市缙云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5059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了解,1997年9月至2000年9月期间,邹建新经中共丽水地委组织部决定被任命为原丽水地区水电工程处处长、党委书记。邹建新利用职务之便,在任职期间和调离后非法收受丽水玉溪电站二期工程、景宁白鹤电站大坝工程承包人为感谢其在工程承包方面给予的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2000元;

  邹建新自2001年4月10日起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建筑业管理、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建筑业处、规划设计院、房屋开发公司,联系市建筑业协会等。邹建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接受现金、购物卡、收藏品、免费装修及采用低价购房等形式,非法收受孙某等17人为感谢其在工程建设、公司资质审批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及为进一步搞好关系所送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453930元。其中收藏品有青瓷10余件,价值118000元,石雕8件,价值41000元,根雕2件,价值7000元,共价值达166000元。也因此被当地人戏称为“藏宝局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采用低价购房、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购物卡、收藏品、现金等多种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593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邹建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邹建新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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