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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该改改(图)

2009年07月30日08: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热点时评: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要以预防为主

  郑州市委对"开胸验肺"事件相关人作出处理决定

  新华网郑州(记者单纯刚 葛素表) 每个人总希望自己的身体是健康的,但28岁的农民张海超,却在费尽周折地努力证明自己得的是“尘肺病”。这件事暴露了很多问题。

  张海超曾在一个厂里干活,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3年多,他怀疑得的是“尘肺病”,于是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都是“尘肺”。但职业病的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说他是“肺结核”。
他最终只有决绝地进行“开胸验肺”。

  按说,尘肺症状明显,靠着先进的检测设备,有着认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所,应该完全可以诊断出来。然而,这个普通工人的职业病诊断为什么竟然弄到开胸验肺、卫生部督导、专家组调查的地步呢?现实中,又有多少真正的受过职业病侵害者最终真的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呢?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

  目前,职业病的诊断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其实,看病的机构应该只管诊看疾病,至于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将两者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鉴定垄断权,如果又缺乏监管,那么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而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了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另外,职业病鉴定程序有缺陷。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出结果后,患者如不同意,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既保证了结果的公正性,也减少了患者鉴定的代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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