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国家近日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规定称,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为1-4级残疾,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1-4级残疾的,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退休条件,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安置规定细节:
退役安置方式明确|合条件由国家供养终身|大幅提高房补标准|追究安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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