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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仗义”救少女 六成网友主张不罚

2009年08月12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制图/方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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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客“仗义”救少女

  六成网友主张不罚  

  昨日,商报报道“ 嫖客救16岁少女 该奖还是该罚引争议”一事后,引发广泛关注。商报联合搜狐新闻调查显示,六成网友认为,救人的嫖客功过相抵,不该被罚。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刘静 张鹏

  联合调查 六成网友认为不该处罚

  今年7月,16岁少女小敏遭同学强迫卖淫,半个月后,小敏被仗义的嫖客张某救出。

民警对张某(未发生性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昨日,报道发出后,搜狐等全国多家知名网站纷纷转载,网友对此展开激烈讨论。

  有网友盛赞张某“义举”:认为张某冒险为与自己无关的人挺身而出,表明他不仅有维护正义、保护弱小的道德勇气,还有甘受名誉、经济损失的助人为乐的精神品质,可功过两抵,不予处罚。

  一些网友甚至尊称张某为“污点义士”,认为这是一桩“见义勇为”的事迹,不能因报案人有嫖娼企图而被轻看,应该给予奖励。

  昨日下午,商报与搜狐新闻联合发出调查:嫖客仗义相救该不该处罚?截至昨晚10时,共有33143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59.4%的网友选择了“功过相抵,免予处罚即可”。

  而发在搜狐网评论中的“张某该否被处罚”的投票观点也呈一边倒趋势,截至昨日19时许,共有69525人参与。其中,认为张某不该被处罚的,占了九成以上,为63478人。

  法律专家 免予处罚有法律依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认为,救人的嫖客自动中止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该被处罚。

  她说,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她认为,张某免予处罚于情合理,于法有据。而搜狐一位网友观点则更鲜明,据此规定,不要说没有实际上的嫖娼行为,就是发生了性行为,也可以不予处罚,“因为他冒险救人于水火之中,难能可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同马新文的观点,他同时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张某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应对其仗义行为鼓励和弘扬。

  观点争鸣 谈好价格就是嫖娼?

  昨日,商报报道,新出台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对“谈好价钱”就认定为嫖娼,在网上也引起热议。

  有观点认为,“谈好价钱”的界定标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扩大化解释,增加了打击的范围。

  就此,昨日下午,商报与搜狐新闻联合发出调查:谈好价钱就可认定嫖娼?截至昨晚10时,共有8826人参与投票。其中,选择“不算嫖娼”的占投票人数的96.32%。

  马新文也认为,即便没有性行为,只要有动机并谈好价格就算嫖娼。她同时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他的身份特殊,如果是一个过路人救了小敏,那才能叫见义勇为。”

  公安厅解释

  “好朋友”之间发黄段子不违法

  昨日,商报报道依据新的裁量标准,发出“手机传发三次黄段子将可能被拘”报道,引起广大网民热议。

  昨日上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解释:好朋友之间发黄段子不违法,“就算我给你发300条,也不算违法”。

  这位负责人还说:如果我们之间是相对比较陌生或一般的关系,并且我的主观动机就是骚扰或侮辱,从而对你的家庭或者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时我就算违法。(来源: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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